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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辉与潘明、明和房地产贸易投资公司、明超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罗明辉认为潘明提供的《收款明细》和《保证书》属于伪造证据,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收款明细》和《保证书》的真伪性进行鉴定。深圳中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收款明细》及《保证书》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

罗明辉认为潘明提供的《收款明细》和《保证书》属于伪造证据,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收款明细》和《保证书》的真伪性进行鉴定。深圳中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收款明细》及《保证书》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可上述文件上罗明辉的签名是真实的。既然罗明辉的签名是真实的,那么罗明辉就应知道自己签名的法律后果。虽然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认为《收款明细》和《保证书》是利用有罗明辉真实签名文字的纸张,再打印上有关文字内容形成的文件,但即使是先有签名,再打印相关内容,罗明辉还应举证证明《收款明细》及《保证书》相关内容不是其打印或授权打印的,现罗明辉依据鉴定报告也不能证明是潘明打印有关内容。在本案中,潘明即使不提供《收款明细》和《保证书》,其所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也能单独证明潘明向罗明辉及明超公司支付相应的投资款,《收款明细》及《保证书》只是对其他证据起到强化证据力的作用。且《收款明细》及《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与潘明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相印证,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收款明细》及《保证书》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一审判决以鉴定报告的有关内容,且视听资料中没有提到《收款明细》及《保证书》为依据认定《收款明细》有瑕疵,《保证书》属伪造依据不够充足。潘明的上诉请求有理,予以支持。

罗明辉、明和公司与潘明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因此,明和公司和罗明辉作为合作一方与潘明之间形成合作开发关系,现合作合同解除,明和公司对罗明辉返还潘明的合作开发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超公司占有合作项目土地,是涉案合作项目的报建人,也是明和公司出资成立的独资企业,也接收合作开发款项及土地使用权,明超公司虽然于1998年11月4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明超公司没有清算,因此,明超公司应就罗明辉对潘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明上诉请求明和公司、明超公司对罗明辉所负担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