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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青创业有限公司、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确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2.63983部队确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管理人。根据前述分析,63983部队实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出资人。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推定其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管理人。又据《四海公司无锡工程部承包协议书》、《四海公司与

2.63983部队确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管理人。根据前述分析,63983部队实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出资人。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推定其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管理人。又据《四海公司无锡工程部承包协议书》、《四海公司与工程兵科研一所协议书》以及四海公司1992年至1996年期间的法定代表人郑彦林、1997年至2001年法定代表人郭庆禄及无锡工程部撤销事宜经办人征文贵的《调查笔录》,无锡工程部属63983部队挂靠四海公司但自己进行实际管理的企业,二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至于中青创业与长江旅业关于63983部队仅承包经营无锡工程部不足一年且承包期间四海公司仍具有实际管理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理由有二:第一,挂靠关系的性质与挂靠时间的长短,不应仅由相关承包经营协议的有效期限所决定。在无锡工程部实质上以63983部队为实际出资人,但在形式和名义却以四海公司为主管单位的前提下,无锡工程部与四海公司间即构成“挂靠经营”关系。同时,在无确实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二审法院推定投资人为实际经营管理人,符合法律逻辑与实际情况,并无不妥。至于是否就挂靠期间的双方权利义务另行安排签订协议,属于确认和细化挂靠关系之行为,而非建立挂靠关系之行为。以该等协议的期限不足一年反推挂靠关系期限不足一年,属因果倒置。第二,涉案承包经营协议的约定,未突破挂靠关系本质,不能推导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管理人为四海公司。“挂靠经营”之实质是挂靠方为满足行政审批或行业资质要求,而借用被挂靠方的名义、公章对外进行商业经营,并向被挂靠方给付报酬。涉案协议约定无锡工程部使用四海公司名义、合同专用章、遵守四海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施工管理、安全生产、施工标准规定,并未突破前述挂靠经营的本质。同时,协议约定无锡工程部仅需向四海公司交纳管理费而非分配利润,仅需就固定资产增减向四海公司备案而非经其批准,仅需向四海公司定期报告、报表填写,接受其提供的经营资料、技术指导和对外关系处理而非定期经其审批,恰恰说明无锡工程部在经营管理上具有实质的自主权,不受被挂靠方的实际管理与控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