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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青创业有限公司、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确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长江旅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63983部队是四海公司无锡工程部的出资人、经营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人缺乏事实和证据证明;认定四海公司对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锡工程部没有出资、没有进行经营管理、没有承担

长江旅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63983部队是四海公司无锡工程部的出资人、经营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人缺乏事实和证据证明;认定四海公司对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锡工程部没有出资、没有进行经营管理、没有承担民事责任、无锡工程部与四海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同样缺乏事实和证据证明;判令63983部队是无锡工程部被撤销后的权利承受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和伪造的;二审法院对长江旅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举证规则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长江旅业无法取得的63983部队真实公章印文进行鉴定,以确定63983部队的诉讼主体是否被人假冒、假借提起虚假诉讼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本案应适用《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判案依据,二审判决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判案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无锡工程部的开办、出资、管理问题。1.现有证据非常明确,无锡工程部就是四海公司出资开办的一个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从国家工商局核转江苏省工商局办理无锡工程部营业登记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无锡工程部经营期间和注销时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四海公司设立无锡工程部的各项审批手续及对无锡工程部的出资、管理完全符合总后第228号文及《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第二条明确“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依《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2.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无锡工程部为原89001部队挂靠的企业。⑴从出资情况看,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无锡工程部申请营业登记时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载明出资凭证是四海公司提交的“资金信用证明”,并列出上级拨给的设备明细清单。而“资金信用证明”中也明确“固定资金100万元,由上级拨给的工程施工机械、车辆及器材组成;流动资金50万元由上级拨给和工程部自筹”,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对此出具了注册资金属实的“审核意见”,并与四海公司均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四海公司对无锡工程部的出资符合《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的规定,是真实有效的。63983部队提交的“资金来源证明”并非是《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所记载的出资凭证,从其形式上看,不符合《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凭证要求;从效力上看,既没有该证明上所要求的申请企业签章,也没有部队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身不具有出资证明的效力;从真实性上看,其没有资金划拨的银行票据,所以是虚假的。63983部队提交的89001部队“民事责任担保书”、“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同样不是《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所记载的登记文件。63983部队不是企业法人,“民事责任担保书”所填写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号是虚假的,其陈述与无锡工程部的关系也是虚构的,内容虚假的担保书依法无效。况且,依照《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四海公司及上级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也已在“资金信用证明”中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需要89001部队的“民事责任担保书”。而“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并没有使用人签章,且产权人是89001部队而不是无锡工程部,根本不属于出资凭证。63983部队提交的上述虚假材料,不排除有人事后塞进工商登记档案的可能性,不应采信。而二审判决为了采信这些证据,“组织”了一批证人证言、单位证明等间接证据,违背工商档案登记的真实情况,只复述63983部队的主张,而这些证人、单位基本上为63983部队的利害关系人。特别要指出的是,工商登记机关只能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工商登记资料完全可以为社会“备查”,而对登记内容之外的事项出具所谓证明根本就超越其职权,为无效证据,不能采信。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63983部队的所谓投入资金根本就是虚构的,并无确切证据加以证实。1993年2月长江旅业与无锡工程部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当时签合同及具体组织施工的为无锡工程部的负责人罗振国,其为经过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批准同意由四海公司任命的经理。无锡工程部的办公地点在海南儋县,新增施工设备资金、其他流动资金均为长江旅业支付的工程款。63983部队捏造出资及是无锡工程部经营管理人的虚假事实,但其不能举出任何参与工程施工或对无锡工程部有投入的财务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能认定其投资情况。⑵63983部队所举“协议书”,其中“(1994)四海营字第18号协议”是无锡工程部与四海公司之间签订的,只能证明四海公司同意无锡工程部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但与原89001部队无关;“(1995)四海营字第02号协议”是四海公司与原89001部队之间签订的,只能证明原89001部队承包经营无锡工程部一年,且协议期满无锡工程部的印章全部交回。所以,所谓89001部队的承包经营,实际只有一年。无论是无锡工程部采取承包经营方式期间,还是无锡工程部被原89001部队承包经营一年期间,都不在本案工程施工期内,也不在诉讼期内及申请执行期内。而“(1994)四海营字第18号协议”更加证明,无锡工程部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前,四海公司对其采取的是直属管理,承包期结束则仍为直属管理。原89001部队在1995年1月至12月的承包期之外,从未参与过无锡工程部的经营管理,更没有参与本案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出资。只是在2001年后,63983部队才先是假冒无锡工程部的权利人非法处置无锡工程部的债权,而后又伪造了一份无锡工程部《企业法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私自添加“债权债务由89001部队全权处理”的文字及89001部队印章,欺骗法院变更执行申请人。⑶原89001部队的内部文件也可以反证无锡工程部不存在挂靠关系。原89001部队在以【1998】工装科字第130号文向总装备部反映其落实不经商活动情况时,具体汇报了企业撤销情况,其中无锡工程部栏明确写明的撤销工作内容是“完成负责人的撤销并终止与四海公司合同”。因为,原89001部队干部倪宏伟接受四海公司的聘任接替罗振国担任无锡工程部经理时,需根据总后第297号文第五条免去军内职务方准予登记,89001部队曾签署意见“同意”,所以无锡工程部被四海公司注销时,89001部队办理的是解除聘任手续。2.关于无锡工程部的撤销问题。⑴无锡工程部系四海公司撤销。1998年10月16日,四海公司出具介绍信注明“办理四海公司无锡工程部注销事宜”,11月3日向江苏省工商局递交了《企业法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并于当日缴销无锡工程部全部印章、结清税务, 这在《企业法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中都有明确记载。63983部队主张无锡工程部是其依据总装备部〔1998〕装后字第223号文撤销完全是捏造,因该文只是对130号文的批复,且总装陆军科研订购部的“通知”证明,1998年11月16日之后〔1998〕装后字第223号文才转发,而此时四海公司早已办理了无锡工程部的注销手续。工商登记资料中夹杂的89001部队的《证明》只是一份传真件,根本无法确认其真实性。首先,该《证明》没有原件;其次,该《证明》虚构与无锡工程部的关系且印章印文变形,第三,显示的电传时间为1986年3月13日,比无锡工程部的注销时间早了12年。63983部队提供的一份2004年3月15日总装备部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部军务管理局的“证明材料”,也可进一步印证89001部队《证明》是虚假的。该“证明材料”证明89001部队已于1998年9月30日转隶总装备部,番号变更为63983部队。因此,落款时间为1998年11月17日的《证明》根本不可能再盖89001部队的真实印章印文。⑵无锡工程部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第一条明确“《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因此,非法人分支机构撤销后,其民事责任包括债权债务同样由上级企业法人承担,这是任何企业都摆脱不了的法律责任。即便63983部队以虚假“民事责任担保书”和“证明”传真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也是一种单方行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如果63983部队没有实际发生担保责任,就没有权利要求以无锡工程部的债权补偿。四海公司作为无锡工程部的上级法人企业和实际出资人,依法承继无锡工程部撤销后的债权债务。(二)关于四海公司移交地方的有关问题。1.四海公司已移交给地方,四海公司的债权债务也随之划转给了地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事实上,四海公司设立、出资、管理、撤销无锡工程部的工商登记资料已经证明享有无锡工程部撤销后的所有权益;中办发〔1998〕24号文、29号文已明确军办企业移交地方的原则和纪律;国交接办〔1999〕19号文明确了中青创业是四海公司的接收单位,中青创业以上述工商登记资料和国家的文件规定做依据证据充分。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国家经贸委企改〔1999〕536号文,是对中青创业接收企业处置方案的批复,也证明中青创业已经依据国交接办〔1999〕19号文行使了接收权力,对这一明确的先接收、后处置的法律关系,二审判决故意回避并进行歪曲。2.中青创业也表明无锡工程部的债权并没有交给中青实业接收,改制后的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也证明其没有接收无锡工程部的债权。(三)长江旅业既无逃废债务的故意,更无所谓的“恶意串通”。二审中,长江旅业将63983部队上诉状、委托人证明上的63983部队印章印文及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9个63983部队印章印文送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机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2〕军字第16号文件规定的制式进行鉴定。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公平鉴〔2012〕文检字第104号、第119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是所有检材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2〕军字第16号文件中,关于副大军区级以下单位刻章标准,……规格明显不符。” 长江旅业提交上述证据证明63983部队存在私刻部队公章、虚构诉讼主体、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债权的问题,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印章印文再次鉴定。但二审法院既不认定长江旅业提交的鉴定报告,也不调取63983部队的真实公章印文委托鉴定,对这一确定诉讼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证据置若罔闻,对长江旅业依法提出的鉴定申请置之不理,违反司法程序和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四)总后第228号文、总后第297号文,对军办企业的设立登记问题作出严格规定,要求设立军办企业必须取得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法登记,目的就是禁止利用虚假材料、挂靠关系设立企业从事违法经营。而有关部队不再经商办企业的文件精神则是从严治军的大政方针,二审判决不仅违反国家上述政策法规,而且认定错误事实,使四海公司设立无锡工程部的所有真实文件都成为“虚假”;而63983部队变造、后补的虚假材料都被说成是“真实”。长江旅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63983部队提交意见称,中青创业和长江旅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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