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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青创业有限公司、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确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1.63983部队确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出资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及一、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在无锡工程部的工商档案中,同时备案了《资金信用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民事责任担保书》和《住所及经营场所证

1.63983部队确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出资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及一、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在无锡工程部的工商档案中,同时备案了《资金信用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民事责任担保书》和《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其中,《资金信用证明》所载内容支持四海公司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开办和出资人,后三者所载内容则支持63983部队(当时为89001部队)为无锡工程部的实际出资人。同时,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四海公司1992年至1996年期间的法定代表人郑彦林、1997年至2001年法定代表人郭庆禄及无锡工程部撤销事宜经办人征文贵的证人证言中亦提及无锡工程部的资金、人员、办公场所、设备均属部队投入。由此,当来源于同一工商档案内的证据材料间出现证明事项冲突时,在判断标准上宜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证据采信上宜采纳具有证据链条优势一方的意见,故二审法院认定中青创业所举示《资金信用证明》弱于63983部队提供之证据链条,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