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中青创业与长江旅业关于《资金信用证明》为唯一合法出资凭证且63983部队提交的其他文件均非法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宜支持。理由在于:第一,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申报文件中的确包括《资金信用证明》。但根据该条第(七)款,申请人还可提交“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因此,该条第(四)款规定不是排他性规定,仅凭该款不能得出《资金信用证明》为唯一合法出资凭证的结论,63983部队提交的其他文件同样可作为合法有效的出资凭证。第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报告》所列申报材料中仅提及《资金信用证明》,63983部队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具体填写格式与签章瑕疵,不能否定63983部队提交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首先,63983部队提交的相关文件与《资金信用证明》来源于同一工商档案、页码连续且为档案管理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未载入《申请开业登记注册报告》及其格式签章瑕疵至多属于申报材料填写或申报审批不规范,并不致影响其真实性。其次,63983部队提交的相关文件所载实质内容具备有效证明力,其具体填写格式与签章上的瑕疵,不能否定其证明效力。具言之,《资金来源证明》实质内容上已证明无锡工程部注册资金来源非为四海公司,形式上其属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文本并无加盖部队上级财务部门核准章的要求,总后228号文亦无其上必须加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章的要求,申请企业处空白至多属于填写不规范;《民事担保书》实质内容上已证明63983部队对无锡工程部承担民事责任,形式上亦属于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因部队客观上无企业法人注册号而填写四海公司注册号亦至多属于填写不规范。且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其作为资金担保凭证,实为确认被担保企业的实际主管单位及债权债务继受人,而非确认《担保法》上的一般担保人;《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实质内容上已证明无锡工程部实际使用63983部队的办公场所进行经营且该事实亦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报告》所确认,其形式上缺少使用单位签章或租赁协议,至多亦属于填写不规范。中青创业与长江旅业主张前述相关材料为事后存档的虚假证据,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