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综上,大连羽田公司的部分再审请求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亦有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

综上,大连羽田公司的部分再审请求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亦有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以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的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

三、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证号为旅顺口国用(2003)字第0413199号和0413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旅顺村房字第09000921号、09000922号、09000539号、09000540号、09000541号、09000542号、09000543号、09000544号、09000545号、09000546号、09000547号、09000548号、09000549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名下。

四、驳回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3800元人民币,诉讼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共计192600元人民币,由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