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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利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长新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书》和《调解协议》有效,维持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2、判令长新公司继续履行将其名下2块

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长新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书》和《调解协议》有效,维持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2、判令长新公司继续履行将其名下2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名下的义务并承担过户税费;3、确认长新公司挂靠在大岭山房地产公司名下的9块土地使用权属利成公司、 宝源公司财产,判决解除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的挂靠协议,判令大岭山房地产公司协助将该9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名过户到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名下并由长新公司承担过户的全部税费;4、判令长新公司从2008年5月26日起至将11块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到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之日止按日支付3万元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给利成公司、宝源公司;5、由长新公司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麦赞新与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在签订《转让合同书》时,无权代表长新公司行使有关民事权利,麦赞新另行所刻的公章、财务章没有征得长新公司的同意,利成公司、宝源公司没有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应当知道麦赞新无权代表长新公司实施相关民事行为和处分相关民事权利,而且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在受让涉案房地产项目时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转让合同书》和《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驳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于利成公司、宝源公司起诉要求维持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因该调解书已经被源城区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利成公司、宝源公司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该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亦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长新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书》、《调解协议》无效;二、驳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关于要求维持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利成公司、宝源公司负担。

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麦赞新无权代表长新公司签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2008年2月签约前,一审法院通知麦赞新以长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加了(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43、44号案件的诉讼;2008年3月26日签订《转让合同书》和2008 年6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时,东莞市工商局公司档案登记的长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是麦赞新,在2008年12月24日才由麦赞新变更为李炳。因而,利成公司、宝源公司有理由相信麦赞新在2008年3月26日、2008年6月12日完全有权代表长新公司。长新公司的《收据》、《银行进账单》、 《银行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利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新公司支付的6000万元项目转让款,由麦赞新代长新公司全部归还了所欠银行的4000万元贷款和近2000万元的执行款。一审判决认定麦赞新私刻公章也与事实不符,项目转让合同中长新公司的公章,系公安局备案之公章。

2、一审判决认为利成公司、宝源公司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非善意第三人没有根据。利成公司作为大岭山镇的企业,早就知晓“莲湖山庄”房地产项目是长新公司所有的项目,不存在未尽谨慎、合理注意义务的问题。

3、一审判决认定利成公司没有善意取得“莲湖山庄”房地产项目与事实不符。长新公司与利成公司经协商一致,约定将“莲湖山庄”房地产项目以1.5亿元价格转让给利成公司,至今对转让价格仍无异议,表明该价格合理。443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是在长新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签收后才生效。前述调解书已经得到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利成公司已依法善意取得“莲湖山庄”房地产项目。

4、2008年6月12日《调解协议》合法,源城区法院以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权为由撤销443号民事调解书的行为,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按照二审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该《调解协议》在2008年6月12日已具有法律效力。

5、2008年6月19日,源城区法院和利成公司将443号民事调解书及要求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协助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利成公司,并办理合同主体的更名手续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后,合同权利的转移自该日起已生效。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拒不办理合同更名手续,表明其没有继续履行挂靠协议的诚意,挂靠协议应予解除。要求大岭山公司协助将长新公司挂靠在其名下的9块土地更名过户到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名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