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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关于凯基公司要求人民医院给付拆迁费用及利息的问题。根据法庭组织双方对账的情况,人民医院与凯基公司均认可人民医院应当向凯基公司返还295万元拆迁款及相应利息。根据凯基公司提供的2份收条,被拆迁户刘玉兰在201

关于凯基公司要求人民医院给付拆迁费用及利息的问题。根据法庭组织双方对账的情况,人民医院与凯基公司均认可人民医院应当向凯基公司返还295万元拆迁款及相应利息。根据凯基公司提供的2份收条,被拆迁户刘玉兰在2011年1月25日收到153万元,2011年4月12日收到142万元。因合同中约定拆迁款应由人民医院支付,而凯基公司代其支付了295万元的拆迁款,此笔费用及相应的利息(2011年1月25日起计算153万元的利息;2011年4月12日起计算142万元的利息)应由人民医院支付凯基公司。凯基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凯基公司要求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十条的内容,拆迁工作由人民医院与凯基公司共同实施,费用由人民医院负担。而凯基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明人民医院不积极协调拆迁工作,且根据对之前焦点问题的分析,人民医院已向其支付了1550万元,已经高于其应支付的政府补偿款,应当视为拆迁款已经由人民医院支付。因而凯基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依据不足,其损失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人民医院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的承担问题,因凯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人民医院提起诉讼,从而产生了律师代理费,该笔费用是由于凯基公司不完全履行的行为所致,人民医院请求由凯基公司承担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人民医院与凯基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合同书》有效;二、凯基公司向人民医院交付凯基大厦40%的产权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优先以合同第五项约定的地下一层、该楼3-6层部分、一层共享大厅按比例分配部分进行分配);三、凯基公司返还人民医院占用并经营使用房屋(凯基大厦3-6层)的经营利润130万元;四、凯基公司返还人民医院已发生的地下室租金130万元(2010年10月1日到2012年10月1日已发生租金为130万元,之后发生的租金计算至凯基公司将地下室归还人民医院之日止);五、凯基公司返还人民医院多付的专项资金款908.3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六、人民医院返还凯基公司295万元拆迁款及相应利息(153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42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4月13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七、凯基公司支付人民医院律师代理费56.65万元;八、驳回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凯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43932.66元,由人民医院负担108786.53元,凯基公司负担435146.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4353元,由凯基公司负担107482.4元,人民医院负担26870.6元。

凯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凯基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以下几方面的事实:一、关于联建合同是否包含地块2在内的问题。联建合同第二项和第十项约定了地块2。地块1和地块2是2006082号地块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医院将地块1和地块2统一出让,所得资金作为其改扩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市政府及收储中心亦将地块1和地块2统一作为2006082号地块予以收购并进行招拍挂。人民医院仅以地块1作为出资达不到联建项目40%的出资比例,坐享整个联建项目40%的产权,显失公平。二、关于专项资金投入多少的问题。凯基公司取得地块1和地块2的土地使用权共缴纳土地出让金3600万元,人民医院应按联建合同约定将此3600万元全额投入到联建项目中来,其称政府只返还了2578.75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退一步讲,即使人民医院以地块1出资成立,按面积分摊,人民医院投入到联建项目中土地出让金也应为1485.29万元。三、关于违约责任。人民医院未将出让土地所得作为专项资金全部投入到联建项目,未按比例支付水、电、暖等配套费用,未承担拆迁费用并如期完成拆迁任务属先行违约,无权要求凯基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四、关于人民医院要求凯基公司返还欠款及利息以及凯基公司要求人民医院支付专项资金及利息的问题。人民医院除前期投入的1550万元外,尚欠2050万元,其应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五、关于人民医院因延期拆迁给凯基公司造成损失的问题。按照联建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地块1的拆迁应在2007年3月底拆除完毕,由于人民医院未能全额、及时的投入拆迁费用,致使三户被拆迁户的房屋在2010年12月才被强制拆除,因此,应赔偿凯基公司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的经营损失。按照联建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人民医院应在凯基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尽快将地块2土地上人民医院下属白云饭店获得补偿的建筑物在45日内移交给凯基公司,但人民医院未依约履行,凯基公司投入到地块2上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914.65万元,人民医院应予赔偿。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承担问题。凯基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律师费是基于人民医院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联建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的律师费用问题。七、关于配套费的认定问题。配套费的分摊范围,除合同明确写明的水、电、暖外,还应包括实际发生的人防工程、燃气、网络、有线电视、蓄水池、院面硬化、监控等,因此配套费的实际金额应为1160.99万元。八、一审判决认定的经营利润130万元过高,实际经营利润达不到该数额。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七、九项;2、改判支持凯基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3、人民医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所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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