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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人民医院起诉称,人民医院与凯基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后,人民医院代凯基公司交纳了地价款1550万元,并且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而凯基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交房,并且在未与人民医院协商的情况下,强

人民医院起诉称,人民医院与凯基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后,人民医院代凯基公司交纳了地价款1550万元,并且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而凯基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交房,并且在未与人民医院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双方联合建设的商业楼于2011年4月20日前单方开业经营,将本属于人民医院单方拥有的地下一层出租给他人。故诉请:1、凯基公司按照双方联建合同约定,将联建商业房产权40%(根据施工图纸测算面积为14721.46平方米)交付人民医院并办理产权证;2、凯基公司支付其单方经营商业楼期间,应属人民医院所有的房屋租金(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10月19日,按95间房每天538元的80%计算,计7359840元);3、凯基公司按市场价支付属人民医院所有的地下一层的租金(2010年9月12日至2012年3月12日,按施工图测算面积1229平方米,每平米每天租金2.7元计算,计1808474元);4、凯基公司返还人民医院欠款613.3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利率6.8%,计417078元);5、凯基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赔偿人民医院实际损失律师代理费56.65万元。

凯基公司答辩及反诉称,人民医院所述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签订联建合同后, 2007年1月25日,凯基公司经过公开竞价,以3600万元的价格竞得联建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履行联建合同的过程中,人民医院除代凯基公司缴纳了15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外,未按联建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将剩余的土地出让所得费205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投入到项目中来,未分摊其应承担的水、电、暖等项目配套费用450余万元,未承担拆迁费用并如期完成拆迁,给凯基公司造成了高达1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人民医院完成拆迁任务是先履行义务,凯基公司向人民医院交付40%比例的产权房屋属后履行义务,在人民医院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凯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凯基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凯基公司有权利将约定的房屋留置,并为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不得不将联建项目整体装修经营。请求驳回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并请求判令:1、人民医院向凯基公司支付其应当在联建项目中投入的专项资金2050万元及利息;2、人民医院向凯基公司支付项目配套建设费用及水电暖等增容费用464.4万元及利息;3、人民医院向凯基公司支付拆迁费用585万元及利息;4、人民医院赔偿因延期拆迁给凯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445.56万元;5、人民医院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人民医院对反诉答辩称,凯基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医院已经给付了凯基公司100万元配套费及相临工程款45万元,凯基公司没有要求过给付配套费用。如果凯基公司可以拿出相关凭据,人民医院认可进行相应扣减。人民医院一直在履行拆迁义务,凯基公司提出的拆迁延误损失并不存在,即使存在,合同约定拆迁由双方共同完成,不是人民医院单方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所签联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二)双方所签联建合同的履行问题;(三)人民医院要求凯基公司给付40%的房产及双方对一楼大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依据问题;(四)人民医院要求凯基公司给付双方合作开发40%房屋的经营收益的问题;(五)人民医院要求凯基公司给付地下室租金的问题;(六)人民医院要求凯基公司返还欠款及利息的问题;(七)凯基公司要求人民医院支付专项资金及利息的问题;(八)凯基公司要求人民医院给付配套建设费及利息的问题;(九)凯基公司要求人民医院给付拆迁费用及利息的问题;(十)凯基公司要求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十一)本案律师代理费的承担问题。

关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履行问题。双方均认可该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性质应为联合建房,但凯基公司认为性质由一方出地,一方出钱,转变为共同出资建房。该合同名称为《联合建房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人民医院提供土地,以挂牌出让的形式出让该土地,并约定凯基公司通过摘牌购买该土地。人民医院保证将该土地出让所得的费用作为双方联建商业用房的专项资金,全额投入该项目工程建设。其余建设资金均由凯基公司负担。并约定了人民医院应分得联建大厦40%产权房屋及其它的相关内容。根据合同的名称及内容,可以认定该合同性质即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根据双方提供的政府文件,可以认定该块土地通过招拍挂的形式,由凯基公司摘牌取得,这一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凯基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中包括房地产开发,因此,该联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分享权利,现双方均依据合同提起诉讼和反诉,其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人民医院要求凯基公司给付40%产权及双方对一楼大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依据问题。庭审中人民医院明确其本诉诉讼请求第一项所述的面积因凯基公司并未办理房产证,只能根据施工图纸测算的面积,即14721.46平方米作为请求返还面积的基础数额。其所请求返还的楼层为除大厅以外的三至六楼,对大厅主张共享的权利为所有权。同时主张如果面积达不到约定的40%,则应向上一层顺延给付。双方对于合同真实性认可,对于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也认可,则人民医院要求凯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40%的产权依据充分。人民医院依据的面积是以施工图纸面积为准,凯基公司认可施工图纸上的面积,但提出应以最终的测绘面积为准进行分割,并认为只能给付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楼层。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凯基公司应当以测绘部门最终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平米数向人民医院交付40%的产权房屋,并依据合同约定按比例分享一层大厅的所有权,同时应给人民医院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关于在合同第五条中约定部分的面积是否能达到40%以及如若达不到40%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没有详细的约定,且双方在庭审中对于能否顺延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但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只是暂定了建筑面积,目前根据人民医院提供的联建大厦的设计面积,已远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因此凯基公司应按实际测量出的房屋建筑面积的40%向人民医院交付相应房屋,并以合同第五条中约定楼层范围优先进行分配,人民医院的该项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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