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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五、未使用完退回的钢材如何折价的问题。钢材系甲供材料,退回的钢材按提供价折算才合理,且皇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认可按皇华公司与业主供价全部收回。因此,退回的钢材按甲供材料价折算更恰当。从便于结算计,按

五、未使用完退回的钢材如何折价的问题。钢材系甲供材料,退回的钢材按提供价折算才合理,且皇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认可按皇华公司与业主供价全部收回。因此,退回的钢材按甲供材料价折算更恰当。从便于结算计,按清江公司实际使用的钢材折抵工程款即可。

六、钢筋场地建设维护费用的承担问题。该费用系施工的必要成本支出,应由清江公司就其钢筋制安量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6.30结算表的认定问题。6.30结算表系双方比照业主与水电八局《月进度支付统计报表》及水电八局与皇华公司《月进度结算表》所制作的支付统计表,该表双方均加盖印章确认,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其仍系一个中间计量的清理,时间明确记载系开工至2010年5月20日,而自2010年5月20日至业主出具25期《月进度支付统计报表》,业主监理确认计量的工程量已发生实质变化,6.30结算表对已实际施工而业主与监理此后确认计量的工程量不能反映,而已付款项的性质也应以交易习惯及真实用途予以确定,故该结算表只能作为结算的参考。

八、总计5726000元未经冉光菊办手续部分款项的认定问题。清江公司陈述,因本案工程所发生的预支,均由公司工作人员冉光菊办理出具手续。皇华公司对清江公司该陈述未提出异议。鉴于皇华公司工作人员王国锋与清江公司工作人员谭家华、唐雪峰个人间有借款往来,而前述5726000元款项系转个人或个人领取,未如工程中的交易习惯由冉光菊出具手续,该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支付工程款。

九、2010年8月4日、9月21日转谭家华两笔款共计30万元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谭家华诉王国锋归还借款案件中,谭家华确认该两笔款共计30万元作为支付工程款,因此,确认该30万元作为皇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十、冉光菊办理C1标危岩工程款1037731元应否在本案中处理的问题。因1、2号危岩工程本院确认结算给清江公司,因此,冉光菊办理C1标危岩工程款应在本案处理,并作为皇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但皇华公司所陈述向小平施工队借支、领用材料折款中应品除该数额。

十一、11.22事故开支90000元的认定问题。虽该90000元系清江公司工作人员借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系处理事故开支且11.22事故不是清江公司的事故,该款在本案不予调整。

十二、A3场地电费124813.92元、代购钢材和运费37787元、钢筋场建设及维护费用开支285765元、A3场地后期电费39600元的认定问题。因该部分费用系实际应用于清江公司,一审法院也已确认一般项目给清江公司计取部分费用,因此,该部分费用应抵扣皇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十三、向小平、徐永泉等在皇华公司借支、领用材料折款的认定问题。因一审法院认为向小平、徐永泉等系代表清江公司履行合同,故该部分费用应抵扣皇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十四、本案的结算问题。由于皇华公司与水电八局及水电八局与业主均未最终结算,且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一个时间点就查明的事实予以判决,故本案仅系对可以确认内容进行的一个阶段性结算,不是最终结算。由于皇华公司举示的27期《月进度结算表》不是水电八局盖章确认的原件,本案结算以现取得的最新的水电八局与皇华公司《月进度结算表》(2011年第01期,总第26期)为依据,结合一审法院4.26、5.18主持结账确认工程量进行结算。对于业主监理尚未确认计量的工程量,变更项目虽确定工程量但未确定单价及当事人双方争议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其它项目,本案均未予调整,当事人双方可另案解决。对增量工程清江公司应负担的税费,因业主代扣的税率不明,本次结算暂不扣,在最终结算时扣除。对清江公司明确认可不是其实施的项目及明确认可由其他实际施工人实施的项目,本案亦未调整。

十五、应否暂扣保留金的问题。因本案系就查明的事实予以解决,尚有部分未被确认计量的工程量、业主未确定单价的变更等无法处理,业主与水电八局及水电八局与皇华公司现均未结算,所有支付均系进度支付,最终结算时极可能对以前的进度支付按实际完成情况予以修改调整,且双方合同约定保证金在业主退还质保金后15日内由甲方支付,依双方合同约定对清江公司的本案结算应扣10%的保留金,但鉴于清江公司的工作成果交付已逾1年,已超过质保期,且水电八局暂扣皇华公司的保留金为5%,从公平角度计,本院确定依本案结算价暂扣清江公司5%的保留金。

十六、关于皇华公司的反诉问题。由于本案判决仅系依据于业主与水电八局确认的25期((月进度支付统计报表》、水电八局与皇华公司确认的26期《月进度结算表》所作的阶段性结算,即使皇华公司现进度支付超出部分,不能必然证明今后最终结算时皇华公司仍超付。故一审法院认为反诉主张清江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同时,经计算,皇华公司所主张的超付工程款并不成立。故皇华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