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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灯塔市支行与辽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辽阳宾馆答辩称:一、粮食收购贷款是准政策性贷款,农发行灯塔支行将之作为商业性贷款操作,认识错误。粮食安全问题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性的根本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唯一的政策性银行,与其他银行不同,按

辽阳宾馆答辩称:一、粮食收购贷款是准政策性贷款,农发行灯塔支行将之作为商业性贷款操作,认识错误。粮食安全问题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性的根本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唯一的政策性银行,与其他银行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对资金进行封闭运行管理是农发行的法定义务,国务院为此出台了若干规定,且权利义务应当相统一,农发行灯塔支行强调权利是为了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二、农发行灯塔支行陈述其已举证证明对涉案粮食贷款履行了封闭管理义务,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一审中,农发行灯塔支行撤回了其原一审提交的相应证据,也没有再提交任何履行监管义务的证据。三、辽阳宾馆作为保证人应当完全免责。四、辽阳宾馆和罕王湖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灯塔支行提交了《关于转让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股权及占用款项偿还、担保置换一揽子协议》,但是在该协议中,于泽国是作为股东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并不是罕王湖公司的股东。五、二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案件,对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认可,但如果是在一审后发生的律师服务费可在保护范围内予以考虑。

罕王湖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辽阳宾馆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免除辽阳宾馆的保证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农发行灯塔支行、罕王湖公司共同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对上诉人辽阳宾馆而言,涉案粮食收购贷款不能收回的全部责任应当由农发行灯塔支行承担。辽阳宾馆担保的主债务是准政策性的粮食收购贷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封闭运行是农发行灯塔支行发放、管理粮食收购贷款的基本原则,是粮食收购贷款的法定运行模式。封闭运行即粮食收购贷款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因此,粮食收购贷款的风险非常小。按照封闭运行管理的制度设计,农发行灯塔支行对粮食收购贷款的审查、发放、管理、使用和收回享有完全的决定权,贷款风险完全是可控、能控的。本案中,农发行灯塔支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封闭运行管理的义务。辽阳宾馆是基于主债务是粮食收购贷款、农发行灯塔支行会履行封闭运行管理义务才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农发行灯塔支行应当承担贷款不能收回的全部责任。(二)辽阳宾馆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1.罕王湖公司、农发行灯塔支行以粮食收购贷款为名,骗取辽阳宾馆提供保证。辽阳宾馆认为,农发行灯塔支行自始没有准备对涉案粮食收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罕王湖公司也没有受到封闭运行管理。封闭运行管理只是骗取辽阳宾馆担保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因此,辽阳宾馆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2.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导致本应顺利收回的贷款无法收回。借贷双方即罕王湖公司、农发行灯塔支行在借款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施行封闭运行管理模式,实际上把准政策性的粮食收购贷款变成了一般的商业性贷款。这是借款性质及用途的根本变更。虽然借贷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书面协议,但双方的实际履约行为已经证明双方在变更借款用途及性质上达成了一致。这种变更,无限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放弃封闭运行管理直接导致本应顺利收回的贷款无法收回,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免除辽阳宾馆的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