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凭证载明,借款人罕王湖公司,借款种类:粮食收购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072110810011302,借款金额:3000万元,存款账号:20321108100100000124001。农发行灯塔支行2014年12月8日出具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活期存款分户账》(账户:20321108100100000124001)载明:上述借款于2007年11月15日转账800万元,提现1000万元;11月16日,转账800万元,提现400万元。《灯塔市支行库存检查情况报告》载明,放款当日提现1000万元,电汇朝阳昌隆粮库800万元;16日电汇北票东官营粮库800万元,提现4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罕王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农发行灯塔支行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2009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6月30日、10月8日、12月31日,2011年3月31日、6月30日向罕王湖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又分别于2008年7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2009年3月31日、7月3日、9月30日、12月31日向辽阳宾馆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罕王湖公司和辽阳宾馆均在上述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7年11月23日,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签订一份编号为200721108100113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种类为粮食收购贷款;2.借款用途为收购玉米,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4.借款期限为九个月,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5.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9%;6.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D20072110810011303。其他约定与上述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相同。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同日,辽阳宾馆与农发行灯塔支行签订一份编号为D20072110810011303的《保证合同》,辽阳宾馆同意为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20072110810011303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1.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粮食收购贷款,本金数额为2000万元;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九个月,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其他约定与上述第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相同。辽阳宾馆与农发行灯塔支行在该保证合同上加盖印章。 2007年11月2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凭证载明,借款人罕王湖公司,借款种类:粮食收购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072110810011303,借款金额:2000万元,存款账号:20321108100100000124001。农发行灯塔支行2014年12月8日出具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活期存款分户账》(账户:20321108100100000124001)载明:上述借款于放款当日转账2000万元。《灯塔市支行库存检查情况报告》载明,全部款项电汇至北票东官营粮库。 借款到期后,罕王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农发行灯塔支行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2009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6月30日、10月8日、12月31日,2011年3月31日、6月30日向罕王湖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本息义务。又分别于2008年7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2009年3月31日、7月3日、9月30日、12月31日向辽阳宾馆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罕王湖公司和辽阳宾馆均在上述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7年11月27日,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签订一份编号为200721108100113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种类为粮食收购贷款;2.借款用途为收购玉米,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4.借款期限为九个月,自2007年11月27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5.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9%;6.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D20072110810011304。其他约定与上述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相同。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同日,辽阳宾馆与农发行灯塔支行签订编号为D20072110810011304的《保证合同》,辽阳宾馆同意为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200721108100113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1.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粮食收购贷款,本金数额为2000万元;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九个月,自2007年11月27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其他约定与上述第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相同。辽阳宾馆与农发行灯塔支行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印章。 2007年11月2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凭证载明,借款人罕王湖公司,借款种类:粮食收购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072110810011304,借款金额:2000万元,存款账号:20321108100100000124001。农发行灯塔支行2014年12月8日出具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活期存款分户账》(账户:20321108100100000124001)记载:上述借款于放款当日分两次转走。《灯塔市支行库存检查情况报告》显示,放款当日电汇朝阳昌隆粮库1000万元,北票东官营粮库10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罕王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农发行灯塔支行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2009年3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6月30日、10月8日、12月31日,2011年3月31日、6月30日向罕王湖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本息义务。又分别于2008年7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2009年3月31日、7月3日、9月30日、12月31日向辽阳宾馆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罕王湖公司和辽阳宾馆均在上述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7年12月10日,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签订一份编号为2007211081001130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种类为粮食收购贷款;2.借款用途为收购玉米,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为2940万元;4.借款期限为捌个月,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5.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9%;6.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D20072110810011305。其他约定与上述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相同。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2007年12月10日,辽阳宾馆与农发行灯塔支行签订编号为D20072110810011305《保证合同》,辽阳宾馆同意为罕王湖公司与农发行灯塔支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20072110810011305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1.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粮食收购贷款,本金数额为2940万元;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八个月,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其他约定与上述第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相同。辽阳宾馆与农发行灯塔支行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