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8343元,由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1854.45元,由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6488.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303元,由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0571.86元,由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973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