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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所涉股份转让协议(即《合作协议书》与《关于〈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合同性质和目的即通过华澄公司对目

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所涉股份转让协议(即《合作协议书》与《关于〈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合同性质和目的即通过华澄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的逐步收购(即从39.92%到90%或100%股权的逐步收购),从而达到由华澄公司独立(或为主)能够正常开发、建设及运营目标公司名下厦门国际邮轮城酒店项目。然而,由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从协议签订之始和之后发生的一系列明显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但原审法院不仅无视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一系列根本违约行为的存在,错误地认定华澄公司违约,形成了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一系列严重错误的一审判决。二、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与华澄公司签订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时明文表示目标公司“已取得地字第3502062010031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保证转让给华澄公司的“股权没有权属瑕疵,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但客观事实是,目标公司根本未取得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证至今登记在案外人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且早已过期失效。由此可见,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始,就严重隐瞒和欺骗华澄公司其根本未取得该证并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时就早已过期失效的事实。同时,该证因过期失效而无法补办,将直接导致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不能按期开发建设而被收回。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协议基本约定,也从根本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应为此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三、由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与华澄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时,就早已将其所持目标公司所有股份项下的所有注册资本抽逃干净,不仅使目标公司及项下酒店项目因身陷刑事责任而处于无法进行正常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极危险状态之中,而且,也必然会使目标公司及项下资金需求密集型酒店项目因得不到必需和必要的资金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势必造成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四、由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目标公司成立过程中并未有足额和真实的资金注入,目标公司成立时绝大部分注册资金(甚至全部注册资金)都是他人资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仅是名义股东项下股份,在向华澄公司转让相关股份时对实际出资人进行隐瞒,并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始和之时不仅故意隐瞒其根本不具备处分目标公司名下相关股份的资格与条件的重要事实,使其在《合作协议书》中“保证没有第三人对该股权主张权利”及“甲方(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保证其转让给乙方(华澄公司)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的所谓“承诺”,成为隐瞒和欺骗,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又一根本违约行为。五、《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十)项明文规定:“在甲方(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收到乙方(即华澄公司)支付的陆仟捌佰万元〈¥68,000,000.00〉后,乙方为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需要用酒店用地抵押向银行融资的……,甲方应同意并予以配合”。然而,在华澄公司已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了6800万元甚至7600万元股份转让款后,因目标公司根本缺失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而使银行融资根本无法进行,直接导致华澄公司无法通过目标公司项目用地抵押融资来进一步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可见,在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根本违约、违约在先的事实上,称华澄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并承担所谓违约责任的说法,系只看表面不看实质之说,更是是非不分、责任不清之言,本案错误的一审判决理应予以撤销和纠正。六、由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根本违约且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违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本诉请求是错误的,理应予以全面撤销。另外,一审判决在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面也存在严重错误。综上,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判定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根本违约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迳行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二、全面支持华澄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提起的民事反诉状中所有反诉请求;三、驳回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提起的解除《合作协议书》之外的所有诉讼请求;四、判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连带承担本案一、二审期间所发生的本诉及反诉项下的所有诉讼费用。

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答辩称:一、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华澄公司审核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华澄公司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是完全清楚的。签约时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就将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项目资料提交华澄公司审核,并且将该许可证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华澄公司。目标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系通过转让取得,目标公司可以在重新开发时向规划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恢复该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二、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没有抽逃出资行为,目标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出借的款项属于公司应收债权。签约时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已将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及债权债务清单如实披露给华澄公司,并作为合同附件提交华澄公司。目标公司除了应收账款以外,名下还有价值5亿多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空壳公司”。华澄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抽逃出资行为,在目标公司酒店项目未启动并有大额闲置资金的背景下,股东借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能理解为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9月,厦门市公安局已经就华澄公司举报的抽逃出资涉嫌犯罪事宜作出书面结论,认定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没有抽逃出资行为。三、在华澄公司付清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39.92%股权转让款前,利用目标公司名下土地进行融资贷款的条件是不成就的,只有在华澄公司收购目标公司39.92%之外的股权才有权要求酒店用地进行融资贷款,同时系利用土地使用权而非利用酒店项目进行融资贷款,无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具有完全处分权,华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转让的股权有权属瑕疵。工商局的股权登记档案可以充分证明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所有,华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目标公司还有“隐名股东”以及所谓的“实际出资人”,其提交的案外人汪子琪、陈清松等人签订的《合作条款》以及补充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华澄公司未能提供上述协议的原件,该协议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一审判决对于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也是正确无误的。一审判决引用《合作协议书》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华澄公司承担违约金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既尊重了当事人合同约定内容,也准确地适用了法律。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华澄公司、闽能公司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