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的《减资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昌富源公司、惠迪公司及闽能公司就减资一事达成协议。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96.03万元,已到资25548.98万元,未到资部分不用到资,本次减资是将未到资部分减掉,减资后,惠迪公司持有58.824%股权,闽能公司持有23.484%股权,昌富源公司持有17.692%股权。在减资的同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比例作相应调整,昌富源公司将16.436%股权转让给闽能公司,将1.256%股权转让给惠迪公司,调整后,惠迪公司持有58.824%股权,闽能公司持有39.92%股权。上述减资及股权转让等没有改变2011年11月21日《合作协议书》的任何约定,对该协议的履行不构成任何影响。昌富源公司、惠迪公司及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在该《减资备忘录》上盖章。 2012年9月13日,目标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数额50096.03万元为25548.98万元,变更后工商登记闽能公司由持有目标公司的39.92%股权变更为23.484%。 《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余款789056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华澄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78905600元。 2012年10月17日,华澄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发函,提出解除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互相返还或变更协议书条款,或以股权转让款折抵的新方案,该方案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未同意。 2011年12月27日,目标公司昌富源酒店召开股东会,新股东闽能公司派员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参加目标公司经营管理。 原审诉讼中,双方同意解除本案《合作协议书》。 原审法院一审另查明:2010年11月19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723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载明:权利人“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3月7日,华澄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将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16.436%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2013年6月18日,华澄公司以决定其他方式处理该案所涉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作出(2013)闽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1、关于减资的问题;2、关于是否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3、关于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问题;4、关于延期动工的问题;5、关于土地抵押贷款事宜。(二)双方是否需对对方负赔偿责任。对此,原审法院予以查清分析并作出认定。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双方均诉请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过错方是谁,即谁违约,谁先违约存在争议 (一)华澄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已按约将39.92%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闽能公司名下,已经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华澄公司的根本义务就是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其未按合同约定在2012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余款,仅支付部分款项,故华澄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华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华澄公司、闽能公司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应当变更过户给闽能公司的股权是39.92%,但实际上转给闽能公司的股权只有23.484%。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违约在先,华澄公司有理由拒绝履行支付余款的后履行义务。《减资备忘录》是目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形成的文件,不是华澄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华澄公司中止支付转让余款不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股权变更付款时间约定,目标公司39.92%股权作价款为146905600元;协议签订后华澄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6800万元,双方开始办理皆荣公司39.92%的股权转让至华澄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名下手续;在华澄公司支付6800万元起7日内将变更登记手续的全套资料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工商局确认收件的相关凭证;2012年2月29日前华澄公司应支付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余款78905600元,付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5月31日。根据上述约定,在华澄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了6800万元转让款,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将皆荣公司名下39.92%的股权按约转至华澄公司指定的闽能公司名下后,华澄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余款78905600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华澄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支付余款。但华澄公司未依约支付,且经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发函催告后仍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故华澄公司构成违约。因本案股权转让至闽能公司名下系因华澄公司指定,故闽能公司作为股东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可以代表华澄公司,故华澄公司有关《减资备忘录》是目标公司内部股东文件,不是华澄公司的意思表示,华澄公司中止支付转让余款不构成违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若华澄公司未能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39.92%股权转让款,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故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华澄公司的违约所致。 (二)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华澄公司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要有:1、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通过减资方式将闽能公司的股权从39.92%降为23.48%。2、目标公司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作协议书》中所涉证号为地字第3502062010031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今还在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名下。3、目标公司酒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面临被政府无偿收回。4、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目标公司中的货币出资是虚假出资或已被股东以借款名义抽逃。5、因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抽逃资本等行为,使华澄公司不能以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