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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在判断协议效力时,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在《0.89亿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交易价款等约定,仅为报批之用而作出,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而关于出让和受让股权的合意则对双方仍具拘束力,并适用

在判断协议效力时,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在《0.89亿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交易价款等约定,仅为报批之用而作出,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而关于出让和受让股权的合意则对双方仍具拘束力,并适用了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从一审判决的论述和引用的法律条文来看,实际上已经认定了股权转让合意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均无效。但是,一审判决又认为,王秀群和天九公司通过请求宣告《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来否定整个股权交易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协议中关于价款等约定虽系仅为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一审判决的上述判定曲解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上,本案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宣告《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未要求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基于上述错误理解,一审判决驳回了王秀群和天九公司要求“整体宣告”《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上诉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

二、《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606640元,一审鉴定费人民币9万元,由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