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程济中、山东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虹亚集团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06年3月23日,《内蒙古日报》第4版刊登《五原县城隆兴昌大街东段开发建设招商公告》,对隆兴昌东大街实施拆迁开发建设工程的有关事宜予以公告,主要内容:一是拆迁开发建设范围,西起东风路,东至东环路,全长160

2006年3月23日,《内蒙古日报》第4版刊登《五原县城隆兴昌大街东段开发建设招商公告》,对隆兴昌东大街实施拆迁开发建设工程的有关事宜予以公告,主要内容:一是拆迁开发建设范围,西起东风路,东至东环路,全长1600米,道路建设宽度22米,控制红线50米,拆迁开发宽度150米,开发面积16万平方米。二是招商政策及条件,政府负责东拓段落道路给排水、通讯、电力、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在一年内完成;政府协助实施拆迁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土地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收取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具体事宜可另行商定);开发商负责一次性完成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任务;开发建设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期分段完成;道路建成后公共设施权益、沿街税费收益优惠政策等未尽事宜面商。

2006年6月9日,五原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就隆兴昌大街东拓、生态广场、古郡博物馆建设有关事宜进行专题研究,形成(2006)21号《关于隆兴昌大街东拓、生态广场、古郡博物馆建设会议纪要》。同日,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就《关于五原县隆兴昌大街东拓工程申请立项的请示》向市发改委发文。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6月10日向五原县发改局作出《关于五原县隆兴昌大街东拓工程的批复》,同意五原县隆兴昌大街东拓工程。

(三)程济中、绿城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形成情况

1.程济中、绿城公司对内蒙古地区房地产市场的调查情况

2006年期间,程济中及绿城公司员工赴内蒙古部分地区就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取得部分城市的基准地价表、楼盘销售广告、建筑公司宣传画册、各类报纸,并就楼盘的销售价格、建筑成本、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等形成相关调查分析表、分析报告、汇报材料及工作记录等。其中,涉及五原县的调查分析表有2份。

2.程济中与五原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情况

程济中(乙方)与五原县人民政府(甲方)经过多次谈判,最终于2006年10月31日就五原县隆兴昌大街东拓拆迁修建道路及两侧商业与住宅建设项目合作事宜签订《开发项目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的拆迁建设项目为:五原县隆兴昌大街东拓拆迁总长为1600米,宽90米,其中道路长1600米,宽50米(含人行道),红线外道路两侧自西往东长1600米、宽各20米的商业及住宅用地。二、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成立五原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的拆迁人,负责隆兴昌大街东拓的拆迁工作。三、甲方同意将隆兴昌大街东拓拆迁后自西向东道路两侧长800米、宽40米(两侧各20米)计32000平方米商业及住宅用地出让给乙方,用于开发建设商业及住宅项目,由甲方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每亩土地价款及出让金25万元(按拆迁费用2700万元、净面积长800米、宽90米计算),使用年限70年。四、甲方负责承担隆兴昌大街东拓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及修建道路所有费用。五、甲方同意将隆兴昌大街东拓到东外环路,自东环路向西道路两侧各长800米、宽210米的(约500亩)商业及住宅用地出让给乙方,用于开发建设商业及住宅项目,由甲方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道路两侧各20米商业及住宅用地每亩土地价款及出让金15万元,其余土地价款及出让金每亩5万元,使用年限70年。六、乙方为隆兴昌大街东拓工程项目预付2000万元用于购买第三条及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商业及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为乙方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方通过挂牌出让给乙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七、甲方为鼓励乙方投资实施隆兴昌大街东拓工程,促进五原县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特给予以下优惠政策:该开发建设项目除享受4号文的优惠政策外,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八、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为尽快落实隆兴昌大街东拓项目,在2006年11月份签订关于双方成立城市投资公司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合同。2006年11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对《开发项目协议书》的第三条作修改,将其中“按拆迁费用2700万元、净面积长800米、宽90米计算”的内容删除。

3.程济中、绿城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

2005年3月29日、9月26日,绿城公司(甲方)分别与申某某、王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必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程济中、绿城公司指控虹亚公司等侵权的事实

1.程济中、绿城公司刊登广告的情况

《开发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签订后,程济中、绿城公司为尽快启动该项目,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分别在《中国经营报》、《中国房地产报》刊登《开发房地产商业街项目诚邀合作投资伙伴》广告,主要内容为:我司在内蒙古某地有一主要繁华大街两侧一、二层商业房开发项目,人口约30万,道路两侧长1600米,各宽20米,计96亩商业用地,已与政府签订合同。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二期开发,首期资金3000万元左右,预计利润总额2.45亿元(所得税前,享受税收优惠)。另有约500亩住宅用地。本商业房项目可分为项目一与项目二。项目一为主道路南侧长1600米,宽20米,计48亩,建筑面积约6万平米,开发资金1500万元左右,预计利润总额1.2亿元;项目二为主道路北侧长1600米,宽20米,计48亩,建筑面积约6万平米,开发资金1500万元左右,预计利润总额1.2亿元。据中央媒体新闻报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房价涨幅居各大城市前茅。现诚邀资金实力大的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方式多种。商机不可错过,请速与我司联系。

2.双方联系情况

2007年1月19日,吴祖亮与程济中电话联系。1月20日上午,在将形成于2006年11月8日的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中的具体地名隐去后,程济中让绿城公司员工申某某向吴祖亮传真该两份报告及题为“致无锡虹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总经理阁下”的函。第一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是某县简介。第二条是商业宗地现状。第三条是商业宗地规划。第四条至第十条是关于土地费用、建筑安装成本、建设手续费用成本、利息成本、税金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结论为每建筑平方成本、费用、税金合计1215.37元/平米。其中,在计算土地费用时明确是根据2006年10月31日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同时计算公式中反映出土地价为25万/亩、15万/亩。第十一条是销售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结论为销售收入3.9144亿元,销售收入单方价格3249元/平米。第十二条是销售收入单方价格与成本单方价格差的计算公式。第十三、十四条反映了本商业房项目预计利润总额24501万元、利润率62.59%。结论为本商业房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该项目利润分析报告附《县建设项目税收地方留成比例及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例、营业税、城建税等具体优惠比例)、《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质量监督费免收、供热一次性入网费由政府协调低标准收取等内容)、隐去县名的旅游图。第二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与第一份形式基本一致,因涉及商业宗地的不同,在具体价格、数值及计算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结论为本世纪城商业房项目、住宅项目预计利润总额11983.78万元,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