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码为KZ1065711000146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11月22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海南云龙亿贸易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人民币21728000元;通知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分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KZ1065711000146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WGL003号《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的为2011年11月22日,该《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11月28日,受益人海南云龙亿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通知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向中行山东分行发出《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2011年12月1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单据金额为人民币21728000元。2011年12月1日,捷丰达公司向中行山东分行出具《公司回复意见》,请中行山东分行办理确认付款手续。2011年12月2日,中行山东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南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21728000元。2012年2月22日,中行山东分行将人民币21728000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没有扣除相关手续费用。 10、号码为LC1065711001432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8月4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香港同舟化工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1451520元;通知行为中国汇丰银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2011年8月12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2011年8月16日,中行山东分行向中国汇丰银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1451520元,付款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日。上述付款到期日前,捷丰达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行香港路支行提交编号为2011年五证押字029号《进口押汇申请书》,该《进口押汇申请书》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为LC1065711001432,单据金额为美元1161216元;押汇期限为90天,自对外支付押汇款项之日起连续计算;押汇融资金额为美元1161216元;年利率为押汇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3个月的LIBOR/HIBOR+490基点;罚息利率为融资利率水平上加收20%。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依照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贸易融资安排费的收取比例为融资金额的1.2%,按照实际融资天数计算。2011年11月1日,中行山东分行将LC1065711001432信用证项下来单金额美元1451520元,扣除香港同舟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23.66元,剩余美元1451496.34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 11、号码为LC1065711001601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8月30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海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483840元;通知行为深圳发展银行总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2011年9月1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2011年9月6日,中行山东分行向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483840元,付款到期日为2011年11月30日。上述付款到期日前,捷丰达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行香港路支行提交编号为2011年五证押字034号《进口押汇申请书》,该《进口押汇申请书》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为LC1065711001601,单据金额为美元483840元;押汇期限为90天,自对外支付押汇款项之日起连续计算;押汇融资金额为美元387072元;年利率为押汇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3个月的LIBOR/HIBOR+490基点;罚息利率为融资利率水平上加收20%。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依照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贸易融资安排费的收取比例为融资金额的1.4%,按照实际融资天数计算。2011年11月30日,中行山东分行将LC1065711001601信用证项下来单金额美元483840元,扣除海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47.10元,剩余美元483792.90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 12、号码为LC1065711001602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9月2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海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977760元;通知行为深圳发展银行总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2011年9月6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2011年9月8日,中行山东分行向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977760元,付款到期日为2011年12月5日。上述付款到期日前,捷丰达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行香港路支行提交编号为2011年五证押字035号《进口押汇申请书》,该《进口押汇申请书》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为LC1065711001602,单据金额为美元977760元;押汇期限为88天,自对外支付押汇款项之日起连续计算;押汇融资金额为美元782208元;年利率为押汇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3个月的LIBOR/HIBOR+490基点;罚息利率为融资利率水平上加收20%。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依照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贸易融资安排费的收取比例为融资金额的1.5%,按照实际融资天数计算。2011年12月5日,中行山东分行将LC1065711001602信用证项下来单金额美元977760元,扣除海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47.16元,剩余美元977712.84元汇入该公司账户。 13、号码为LC1065711002000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开证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泰国蓄电池联合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228376.64元;通知行为汇商银行总行,付款行为中行山东分行。2011年12月30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第一笔《到单通知》,单据金额美元138535.16元,付款到期日为2012年1月9日。2012年1月5日,捷丰达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行香港路支行提交编号为2012年五证押字001号《进口押汇申请书》,该《进口押汇申请书》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为LC1065711002000,单据金额为美元138535.16元;押汇期限为87天,自对外支付押汇款项之日起连续计算;押汇融资金额为美元110828.13元;年利率为押汇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3个月的LIBOR/HIBOR+490基点;罚息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3个月,首个浮动周期内的罚息利率为融资利率水平上加收20%,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基础融资利率按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同浮动周期的LIBOR+490基点;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依照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贸易融资安排费的收取比例为融资金额的2.6%,按照实际融资天数计算。2012年1月5日,中行山东分行将LC1065711002000信用证项下来单金额美元1451520元,扣除泰国蓄电池联合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47.71元,剩余美元138487.45元汇入该公司账户。2012年1月17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信用证项下的第二笔《到单通知》,单据金额美元83153.64元,付款到期日为2012年1月21日。2012年1月19日,中行山东分行将LC1065711002000信用证项下来单金额美元83153.64元,扣除泰国蓄电池联合公司公司应缴纳的手续费用美元47.61元,剩余美元83106.03元汇入该公司账户。根据庭审期间的中行香港路支行陈述,中行香港路支行确认第二笔《到单通知》项下的付款金额美元83153.64元系捷丰达公司的自有资金支付,没有发生垫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