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邺公司、丰亿集团公司、翰达公司于2011年7月分别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捷丰达公司在中行香港路支行方申请的15000万元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青州宾馆、青都公司于2012年2月分别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捷丰达公司在中行香港路支行方申请的15000万元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行香港路支行在该六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邱彦玲签字,信邺公司在2011年港司额度保字018-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许建平签字,许建平在2011年港司额度保字018-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丰亿集团公司在2011年港司额度保字01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许建平签字,翰达公司在2011年港司额度保字018-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许建平签字,青州宾馆在2011年港司额度保字018-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许建平签字,青都公司在2011年港司额度保字018-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许建平签字。 6、2012年1月31日,樟鑫公司与中行香港路支行签署编号为2011年港司额度抵字018-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捷丰达公司上述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抵押。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第一条,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捷丰达公司之间自签署的编号为2011年港司授字018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2)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为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截至该协议生效日,基于此前有效的《授信额度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其单项协议,捷丰达公司在中行香港路支行方已发生的授信余额,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在本合同生效前捷丰达公司与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3)第三条,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以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4)第十一条,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就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根据法律、法规中关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樟鑫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其名下樟城镇较场路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捷丰达公司在中行香港路支行的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授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子武与中行香港路支行签订2011年港司额度抵字018-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行香港路支行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程熙忠印鉴签字,樟鑫公司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汪子武签字。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月31日颁发樟他项(2012)第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土地他项权利人为中行香港路支行,义务人为樟鑫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樟国用(2011)第557号,土地坐落于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使用权面积207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0万元。 二、合同履行情况:1、在中行香港路支行为捷丰达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期间内,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1月5日捷丰达公司向中行香港路支行共计申请办理了十三笔具体单项业务,该十三笔业务包括八笔信用证开证业务、四笔进口押汇业务和一笔国内代付业务。其中,八笔信用证业务对应的信用证号分别为LC1065711001837、LC1065711001960、LC1065711001928、LC1065711001976、LC1065711001967、LC1065711002085、LC1065711002097、KZ1065711000146,四笔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对应的信用证号分别为LC1065711001432、LC1065711001601、LC1065711001602、LC1065711002000,一笔国内代付业务项下对应的信用证号为KZ1065711000088。中行香港路支行作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山东分行)的辖属机构,在为捷丰达公司办理上述开证与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模式为:中行香港路支行负责与客户签约后提交给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国际结算部集中进行业务处理。中行香港路支行为捷丰达公司提供的国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和国内证代付等融资垫款金额十三笔具体单项业务形成的垫款总额是在扣除了相应的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保证金之后的余额。 2、号码为LC1065711001837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10月26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厦门盟友进出口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893088元;通知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LC1065711001837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11WL048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该《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中行香港路支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10月31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单据金额为美元893088元。2011年11月1日,中行山东分行向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893088元。2012年1月30日,中行山东分行在扣除厦门盟友进出口公司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47.41元后,将剩余美元893040.59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