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码为LC1065711001960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11月22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青岛悦友国际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715680元;通知行为深发展银行青岛分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LC1065711001960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11WL064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该《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中行香港路支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11月24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单据金额为美元715680元。2011年11月29日,中行山东分行向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715680元。2012年2月21日,中行山东分行在扣除青岛悦友国际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71.32元后,将剩余美元715608.68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4、号码为LC1065711001928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11月22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厦门长兴荣进出口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715680元;通知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LC1065711001928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11WL063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该《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中行香港路支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11月28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单据金额为美元715680元。2011年12月1日,中行山东分行向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715680元。2012年2月21日,中行山东分行在扣除厦门长兴荣进出口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71.36元后,将剩余的美元715608.64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 5、号码为LC1065711001976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厦门盟友进出口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1073520元;通知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LC1065711001976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11WL067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该《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中行香港路支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11月30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单据金额为美元1073520元。2011年12月1日,中行山东分行向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1073520元。2012年2月23日,中行山东分行在扣除厦门盟友进出口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71.32元后,将剩余美元1073448.68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 6、号码为LC1065711001967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海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705600元;通知行为深圳发展银行总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LC1065711001967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11WL066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为2011年11月24日,该《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中行香港路支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11月30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单据金额为美元705600元。2011年12月2日,中行山东分行向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705600元。2012年2月27日,中行山东分行在扣除海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47.47元后,将剩余美元705552.53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 7、号码为LC1065711002085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12月14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泰宏(香港)工业公司;开证金额为美元2504880元;通知行为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议付行为任意银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LC1065711002085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11WL072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为2011年12月13日,该《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中行香港路支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12月16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通知》,单据金额为美元2504880元。2011年12月19日,中行山东分行向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美元2504880元。2012年2月23日,中行山东分行在扣除泰宏(香港)工业公司应承担的手续费用美元47.44元后将剩余美元2504832.56元汇入该信用证通知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8、号码为LC1065711002097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12月23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爱邦国际公司;开证金额为人民币24850000元;通知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澳门分行,议付行为任意银行,承兑行及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LC1065711002097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WL075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为2011年12月20日,该《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中行香港路支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12月31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两份《到单通知》,单据金额为人民币24454981.44元。2011年12月31日,中行山东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澳门分行发出两份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766159.68元和9688821.76元。2012年4月1日,中行山东分行分别将人民币14766159.68元和9688821.76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没有扣除相关手续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