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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关于焦点三,即吴金泉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二审已查明,孙德忠与吴金泉于2008年11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金泉将恒通伟业公司100%的股份以50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孙德忠。同日,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吴

关于焦点三,即吴金泉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二审已查明,孙德忠与吴金泉于2008年11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金泉将恒通伟业公司100%的股份以50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孙德忠。同日,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吴金泉既不是发起人,又不是公司股东,且该债务是在孙德忠接管公司后所产生的债务。另无证据证明吴金泉在接受股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起人有瑕疵出资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吴金泉对恒通伟业公司的担保债务不应承担责任。福田雷沃公司抗辩吴金泉作为恒通伟业公司瑕疵股权的继受人即应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因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即农行中宁支行是否应当在虚假资金证明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法释[1997]10号)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农行中宁支行开具虚假银行进账单和询证函,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恒通伟业公司通过农行中宁支行虚假资金证明而获得公司注册,该证明是其工作人员对外出具盖有银行公章的进账单和询证函,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农行中宁支行承担。农行中宁支行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属于内部规章,对外不具有效力。另外,本案案情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故农行中宁支行并无免除责任的事由。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第二条规定,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本案银行与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应存在顺位关系,银行的责任顺位应当排在瑕疵出资股东之后。第四,关于农行中宁支行应承担责任的范围。本案农行中宁支行承担的是恒通伟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福田雷沃公司在一审中撤回朱永杰、崔殿胜、曹月霞、李娟、赵翊的起诉,因他们与恒通伟业公司没有关系,故并不影响到农行中宁支行的权利。莫良成虽然与恒通伟业公司有关联,但因其不是发起人,也不是股东,也不影响其权利。但是福田雷沃公司撤回对恒通伟业公司发起人郭生金的起诉,在不能认定郭生金是否补足出资的情形下,不能当然认定郭生金300万元的出资为瑕疵出资。又因为农行中宁支行的责任顺位应在郭生金补足出资责任之后,故对这300万元责任,在未确定郭生金责任前,农行中宁支行亦不承担。如福田雷沃公司仍要求农行中宁支行承担该责任,应以郭生金为被告另行诉讼。综上,因农行中宁支行出具了虚假的资金证明存在重大过错,农行中宁支行应当对恒通伟业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农行中宁支行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作出(2011)鲁商终字第37号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六项以及一审案件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四项“郭少永、马有春、吴金泉对恒通伟业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郭少永、马有春分别在lOO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五项“农行中宁支行在500万元范围内对恒通伟业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农行中宁支行对恒通伟业公司、郭少友、马有春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农行中宁支行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95元,由郭少永、马有春负担21299元,农行中宁支行负担21299元,福田雷沃公司负担63897元。

农行中宁支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福田雷沃公司的损失与案涉进账单无关,福田雷沃公司对自身债权形成不良存在严重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恒通伟业公司并不是空壳公司,股东的出资实际是到位的。三、福田雷沃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撤回对恒通伟业公司发起股东郭生金和第二任股东莫良成的起诉,原审法院判令农行中宁支行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将两个不同案由的诉合并审理,违反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五、福田雷沃公司与恒通伟业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六、原审法院将员工盗用公章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错误。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潍坊市中级法院未对主债务人诚信缘公司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在对担保人和股东简单执行后,就将执行的目标指向了银行国有资产。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改判农行中宁支行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