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其后双方延续业务,于2009年1月1日又签订《福田雷沃重工装载机产品代理协议》(以下简称2009年《代理协议》),约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诚信缘公司作为福田雷沃公司在宁夏吴忠市、中卫市地区的代

其后双方延续业务,于2009年1月1日又签订《福田雷沃重工装载机产品代理协议》(以下简称2009年《代理协议》),约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诚信缘公司作为福田雷沃公司在宁夏吴忠市、中卫市地区的代理商,价格享受《雷沃装载机2009年商务政策》所规定的价格优惠。其他主要条款同双方签订的2008年《代理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诚信缘公司在用户选择及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较大失误,欠款数额较大,福田雷沃公司自2009年6月对其暂时停止了发车及销售业务。

2009年6月26日朱永锋、2009年8月14日孙德忠分别与福田雷沃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其约定条款与段春生等人与福田雷沃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相同。

2009年8月14日恒通伟业公司(乙方)与福田雷沃公司(甲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方为诚信缘公司与福田雷沃公司签订的《福田雷沃重工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协议》、《中国光大银行•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工程机械金融网的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商贷通业务协议》及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代理协议》中代理商在履行《代理协议》中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欠甲方货款、配件款、三包服务费、依主合同应向合作银行支付的回购款、承兑汇票的敞口金额、甲方再次销售的设备差价等款项)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因代理商违约给甲方造成的运费、吊装费、人工费等实际损失,以及甲方再次销售的设备差价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保证期限自《代理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代理协议》变更的,以所确定的协议最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特别约定,有鉴于甲方与代理商之间在每年度末签署下一年度的《福田雷沃重工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协议》、《中国光大银行•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工程机械金融网的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商贷通业务协议》及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双方业务每年延续发展,再鉴于乙方同意对甲方与代理商在业务延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双方协商,在此特别约定:首先,无论是甲方与代理商在此之前签订的《福田雷沃重工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协议》、《中国光大银行•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工程机械金融网的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商贷通业务协议》及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产生的债务,还是甲方与代理商在此之后签订的上述相关协议产生的债务,乙方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如甲方与代理商续签了下一年度的《代理协议》等上述相关协议,则乙方对甲方与代理商之间发生债务的保证期限为甲方与代理商之间存在的最后一份《代理协议》效力终止后两年。甲方与代理商商业合作过程中变更主合同的,乙方自愿继续为代理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无需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2010年1月1日,福田雷沃公司与诚信缘公司双方再次签订《福田雷沃重工装载机产品代理协议》(以下简称2010年《代理协议》),约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诚信缘公司作为福田雷沃公司在中卫、中宁、红寺堡、盐池地区的代理商,价格享受《雷沃装载机2010年商务政策》所规定的价格优惠,其他主要条款同双方签订的2008年《代理协议》。

2010年3月12日,福田雷沃公司(甲方)与诚信缘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截止2010年3月乙方欠甲方逾期主机货款1431万元,乙方保证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具体给付期限及金额为2010年4月30日前欠款余额控制到1380万元,5月31日前控制到1200万元,6月30日前控制到1000万元,7月31日前控制到700万元、8月31日前控制到500万元,9月30日前控制到380万元,10月31日前控制到190万元,11月30日前控制到0元。还约定乙方如有一期未按时偿还,福田雷沃公司有权按照双方签订或参与签订的《代理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010年3月15日,福田雷沃公司(甲方)与诚信缘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自2008年成为甲方产品代理商以来,在用户选择及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较大失误,甲方自2009年6月对其停止了发车及销售业务。鉴于乙方对欠款用户采取了积极措施,经协商,就今后双方的合作约定如下:一、2010年,甲方仍然保留乙方签署的2010年《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区域,作为乙方业务重启后的业务代理经营区域;二、乙方对甲方的逾期欠款控制下降到800万元时,甲方重启对乙方的装载机的发车销售业务;三、乙方对甲方的欠款每下降200万元,甲方将对乙方的样机授信扩大2台;四、双方签订的2010年的欠款还款协议和主要指标(同2010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违约金收取标准为5%,在2010年11月30日前乙方将欠款达到清零目标,甲方可以考虑对2010年的逾期欠款违约金予以免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