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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与郑振欣、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漳州紫金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诉由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件,而恒发电业公司对漳州紫金公司的相关诉求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案件事实和不同法律关系,应据此驳回恒发电业公司的诉请。漳

漳州紫金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诉由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件,而恒发电业公司对漳州紫金公司的相关诉求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案件事实和不同法律关系,应据此驳回恒发电业公司的诉请。漳州紫金公司为涉案股权的隐名股东,根据交易安排将该股权转让给漳州紫金公司,显然是同一法律框架下的相关问题,原审判决由漳州紫金公司先返还股权,再另案解决隐名股东的问题,有意偏袒恒发电业公司。二、其与恒发电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体适格、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且已实际变更,应认可协议效力;原审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并判令返还该30%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郑振欣代恒发电业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的代理行为;漳州紫金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签订该协议,该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合法有效并已成立。根据2006年1月4日的陈进强与郑振欣签订的《1·4股权转让协议》,郑振欣是恒发电业的实际控制人、事实股东和受托人,因此,郑振欣有权实际处分和行使相应的恒发电业公司管理权、决策权等,代签相应法律文书,转让相应的股份。漳州紫金公司与恒发电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适格主体形成的合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且已实际变更,应当予以认可,原审原告要求确认无效和返还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三、漳州紫金公司受让福建紫金恒发公司的30%股权,实质是在福建紫金恒发公司设立前后就拟定的交易安排,即由恒发电业公司代持而后由漳州紫金公司行使股权回转。四、原审法院已认定《委托持股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推翻,在此前提下,仅基于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而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据此请求撤销原判第三、四项,依法改判驳回恒发电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恒发电业公司对漳州紫金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作为恒发电业公司总经理的郑振欣与作为其关联公司的漳州紫金公司恶意串通非法转让福建紫金恒发公司30%股权,属于公司高管人员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基于侵权事实对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及股权归属做出认定并无不当,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可迳行判令股权归属。郑振欣无权代表恒发电业公司签署《12·19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未经恒发电业公司董事会决定,更未经恒发电业公司追认,且属郑振欣与其关联公司漳州紫金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恒发电业公司利益的协议,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三、委托持股不是事实。就支付委托持股款事宜,郑振欣、漳州紫金公司主张,漳州紫金公司向福建紫金恒发公司实际支付了3865万元出资款,漳州紫金公司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其所提交的所有支付股权出资款的银行付款凭证中,却没有一张明确记载汇出的款项是股权投资款,而且也没有一张单据中载明汇出的款项是代漳州紫金公司支付的。根据龙岩市新罗区外经局《关于同意福建紫金恒发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郑振欣与漳州紫金公司非法转让恒发电业持有的福建紫金恒发公司股权是在2008年1月7日才办理的审批手续,系在郑振欣被解除总经理职务后。四、《12·19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无效。《12·19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恒发电业公司董事会决议,郑振欣假冒陈进强先生签名而签署的上述协议从未得到恒发电业公司的追认,因此该协议依法对恒发电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同时,该协议属于郑振欣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恒发电业公司合法利益的合同,依法无效。据此,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二审程序进行中,因另案审理的《1·4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可能影响本案审判结果,本院裁定中止诉讼。另案终审判决后本案恢复审理,各方当事人根据另案判决结果对本案处理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郑振欣主要意见为:《1·4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陈进强向郑振欣签发《授权委托书》及恒发电业公司任命其为公司总经理,由郑振欣实际控制恒发电业公司为履行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过渡期间安排,实现由郑振欣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能够实际经营和控制公司,并由郑振欣自己对其经营行为承担后果。郑振欣的经营管理权远远大于公司"高管"等。恒发电业公司董事会为郑振欣预留了经董事签名的空白董事会决议,也印证了恒发电业公司对郑振欣的概括授权,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恒发电业公司始终认可郑振欣的自主经营行为。《1·4股权转让协议》至今仍然有效,郑振欣有权依约占有、保管和使用公司资产,有权决定将恒发电业公司代持漳州紫金公司的股份予以返回。郑振欣接过恒发电业公司时紫金恒发公司尚未设立,投资紫金恒发公司从一开始就是郑振欣的决策,恒发电业公司没有投资紫金恒发公司的意愿,3865万元投资款来源于漳州紫金公司,是漳州紫金公司的投资,转让福建紫金恒发公司股权,不涉及对恒发电业公司原有资产的处置,郑振欣经营管理期间公司的经营收益和风险与恒发电业公司无关,转让股权不侵害恒发电业公司利益。恒发电业公司回避《1·4股权转让协议》,凭空提起所谓的"高管侵权"诉讼,企图收回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委托持股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约定漳州紫金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恒发电业公司将其代持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漳州紫金公司,恒发电业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