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汇安支行与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海城市西洋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七、周伟、周超、周福仁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第26笔3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本判决主文第三项中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周伟、周超、周

七、周伟、周超、周福仁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第26笔3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本判决主文第三项中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周伟、周超、周福仁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八、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汇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和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1,508.79元,反诉费4600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45.56元,共计2,239,107.35元,均由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代理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