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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汇安支行与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海城市西洋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关于西洋镁矿反诉主张汇安支行赔偿1.5亿元的经济损失的问题。汇安支行2007年4月20日决定将西洋镁矿的贷款由正常调整为可疑类时,西洋镁矿的贷款全部未到期,且在此之前,西洋镁矿一直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汇安支行对

关于西洋镁矿反诉主张汇安支行赔偿1.5亿元的经济损失的问题。汇安支行2007年4月20日决定将西洋镁矿的贷款由正常调整为可疑类时,西洋镁矿的贷款全部未到期,且在此之前,西洋镁矿一直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汇安支行对于西洋镁矿自2007年4月20日起欠息的原因,在2008年7月31日关于“西洋集团银企合作有关问题材料”中认可是因汇安支行将西洋镁矿的贷款调入可疑,西洋镁矿不同意,合作态度明显变化,才导致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西洋镁矿的贷款不属可疑类贷款。汇安支行在西洋镁矿正常偿还利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将西洋镁矿的贷款由正常类调整为可疑类,属违规操作。由于汇安支行将耐火公司的贷款违规列为不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集信用”系统,导致各金融机构不再向西洋镁矿发放贷款,使西洋镁矿的融资遇到困难,企业的资金链断裂。汇安支行的行为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西洋镁矿主张要求赔偿自2007年至2010年利润损失2.4亿元中的1.5亿元,因企业利润下降有多种因素,西洋镁矿主张全部是因汇安支行将其贷款列为不良所致,依据不足,但应酌情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该部分损失,以冲抵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及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计收的复利为宜。

关于西洋镁矿主张为汇安支行偿还其他企业的贷款970万元问题,因西洋镁矿当时自愿为他人偿还该笔贷款,故对西洋镁矿的此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西洋镁矿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汇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431万元,美元979434.21元。二、西洋镁矿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汇安支行上述所欠借款利息。利息计付按照每笔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即基准利率上浮30%从欠息之日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2011年7月26日之前,人民币按借款本金18431万元计算,2011年7年27日之后按17431万元本金计算。西洋镁矿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西洋镁矿不能偿还该判决第一项中第1笔、第2笔、第3笔、第4笔、第5笔、第7笔、第8笔、第9笔、第10笔、第11笔、第12笔、第13笔、第14笔、第15笔、第16笔、第17笔、第18笔、第19笔、第24笔、第25笔,总计12331万元人民币和979,434.21美元的借款本金和第二项中相应利息时,汇安支行对西洋镁矿提供的价值20435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西洋镁矿不能偿还对该判决第一项中第6笔6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及第二项中相应利息时,汇安支行对西洋镁矿提供的价值1225万元人民币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西洋镁矿不能偿还该判决第一项中第26笔3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第二项中相应利息时,汇安支行对西洋鼎洋提供的价值为7500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西洋镁矿不能偿还该判决第一项中第20笔、21笔、22笔、23笔总计2500万元的借款和第二项中相应利息时,汇安支行对西洋钢铁提供的价值为8397万元人民币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周伟、周超、周福仁对第26笔3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周伟、周超、周福仁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耐火公司享有追偿权;七、汇安支行赔偿西洋镁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等同于西洋镁矿按借款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逾期罚息及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的总和。八、驳回汇安支行和西洋镁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3,017.58元由西洋镁矿承担,反诉费460053元由汇安支行承担。

汇安支行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汇安支行与耐火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复利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不支持逾期罚息和复利错误。二、汇安支行与抵押人耐火公司、西洋鼎洋、西洋钢铁签订的抵押合同,与保证人周福仁、周伟、周超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抵押人、保证人应当对逾期罚息、复利承担担保责任。其中第6笔借款中的300万元所签《借款展期协议》中约定该笔借款由(鞍汇)农银高抵字(2006)第21906200600017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担保,耐火公司对该项贷款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审判决漏判,应予纠正。三、原审判决要求汇安支行按照逾期罚息、复利金额赔偿给耐火公司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审判决没有支持汇安支行主张的撤销耐火公司与周伟、周超的股权转让行为,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五、原审法院对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八项;二、改判耐火公司对全部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承担偿还责任;三、改判耐火公司不能偿还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第一段的对应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时,和不能偿还第6笔借款其中展期的300万元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时,汇安支行对耐火公司抵押的价值20435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改判耐火公司不能偿还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第二段的对应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时,汇安支行对耐火公司抵押的价值1225万元人民币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改判耐火公司不能偿还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对应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时,汇安支行对西洋鼎洋抵押的价值7500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改判耐火公司不能偿还原审判决主文第五项对应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时,汇安支行对西洋钢铁抵押的价值8397万元人民币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改判周伟、周超、周福仁对原审判决主文第六项对应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改判撤销耐火公司将原持有的辽宁西洋特肥97.02%股权、贵州肥业80%股权转让给周伟、周超的股权转让行为;八、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七项,改判驳回耐火公司的反诉请求;九、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纠正原审法院诉讼费计算错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