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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河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铁兴都公司答辩称,第一,鉴定机构是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其鉴定意见多次征询了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已经充分考虑了双方所提的意见,故不应重新鉴定。第二,华远公司违约付款在先,导致窝工、

中铁兴都公司答辩称,第一,鉴定机构是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其鉴定意见多次征询了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已经充分考虑了双方所提的意见,故不应重新鉴定。第二,华远公司违约付款在先,导致窝工、材料采购延迟,故其主张的延期赔偿没有依据。第三,有关税费的问题一审没有涉及,且与本案无关。第四,华远公司拖欠工程款理应支付利息。第五,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是2009年5月30日,中铁兴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在2009年6月,故没有逾期主张优先受偿权。第六,所谓的墙体处理费,华远公司在一审中没有主张过,而且这部分是其后续的自行花费,与中铁兴都公司无关。对于华远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以及中铁兴都公司的上诉状中已经阐述,故不赘述。

建华公司答辩意见与华远公司的上诉意见相同。

本院二审查明: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项目审查表》中载明:“已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项目的内容和约定的工期,该项目无分包和专业包。”

2、《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冀建监(1997)75号)第六条规定:“材料价格中各项费用的确定:(一)材料原价系材料直接向生产厂采购的出厂价;……(五)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公式为: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原价+供销部分综合费+包装费+运输费及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率。……”

3、2009年4月9日,中铁兴都公司(定作方)、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方)、华远公司(中保方)签订《三方协议》,加工货款在华远公司与中铁兴都公司结算后7日内,华远公司直接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同日,中铁兴都公司(定作方)、北京和谐科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方)、华远公司(中保方)签订《三方协议》,就承揽加工配电箱一事约定:加工货款在华远公司与中铁兴都公司结算后7日内,华远公司直接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北京和谐科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华远公司与中铁兴都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47.补充条款……3、所有材料实验、检验费、主体实测检验费由承包人负责,但不含发包人直接分包项目部分的材料实验、检验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有备案部门三河市建设局的印章。

本院二审庭审后,华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认为一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如何确定华远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二)华远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三)华远公司应否承担57000元检测费。(四)华远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五)中铁兴都公司是否对所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中铁兴都公司应否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

(一)关于如何确定华远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铁兴都公司、华远公司的上诉请求,分述如下:

1、一审判决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和认定是否正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