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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6(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4年4月16日,华晋公司向戴军出具内容一致的《承诺函》两份。内容为:我公司与你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由于我方资金出现问题,未能按《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履行出资及其他约定的义务,

2014年4月16日,华晋公司向戴军出具内容一致的《承诺函》两份。内容为:我公司与你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由于我方资金出现问题,未能按《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履行出资及其他约定的义务,造成贵我双方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已对你方构成违约(违约日期以上海联交所将保证金退还之日为准),对此我公司自愿向你支付《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2亿元。因资金紧张,无法按照先前承诺的日期(2013年12月30日前)向你退还投资款1亿元并支付违约金2亿元,我公司深表愧疚,现承诺积极筹款尽快退还你投资款1亿元并支付违约金2亿元,同时我公司愿意用我方全资子公司晋航公司为我公司向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公司全部资产及持有的上海捷鑫航空物流有限公司19%的股权),并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份《承诺函》上均加盖有华晋公司的印章并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英杰的签名。

2014年4月20日,晋航公司向戴军出具内容一致的《担保书》两份。内容为:鉴于华晋公司所欠运城市天宝典当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按2014年3月14日《还款计划》执行;另外与戴军的2013年8月15日的《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也因华晋公司合作资金出现问题不能如期履行,已对戴军方构成违约,合作款项暂时无法退还,应向戴军支付的违约金也无法支付。我公司作为华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华晋公司所欠天宝典当及戴军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应退还戴军的合作款1亿元及违约金2亿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全部资产及持有的上海捷鑫航空物流有限公司的19%股权),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该两份《担保书》中一份加盖有一枚晋航公司印章,另一份加盖有两枚晋航公司印章,均加盖有华晋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荆英杰的签名。

戴军与华晋公司均认可双方除合作投资关系之外,还存在与运城市天宝典当有限公司有关的其他业务往来,华晋公司亦认可其仍欠运城市天宝典当有限公司款项4000余万元。庭审过程中,华晋公司提供如下三组银行还款凭证用以证明其已归还戴军部分投资款项:第一组共计1880万元。分别为:2013年12月13日50万元,2013年12月13日50万元;2013年11月12日300万元;2013年11月13日200万元;2013年11月13日200万元;2013年7月5日200万元;2013年7月5日200万元;2014年7月8日20万元;2013年11月18日300万元;2013年7月5日300万元;2013年10月11日60万元。第二组共计4465.9万元。分别为:2013年8月16日100万元;2013年9月17日400万元;2013年9月17日400万元;2013年9月17日200万元;2013年9月23日364.7万元;2013年9月23日300万元;2013年10月24日300万元;2013年10月24日248.1万元;2013年11月18日300万元;2013年11月24日200万元;2013年11月24日300万元;2013年11月24日168.1万元;2014年1月13日85万元;2014年1月26日100万元;2014年1月26日100万元;2014年1月26日100万元;2014年1月26日100万元;2014年2月26日50万元;2014年3月2日320万元;2014年3月18日40万元;2013年9月17日50万元;2013年12月13日100万元;2013年12月14日100万元;2014年1月28日40万元。第三组共计4800万元。分别为:2013年12月26日1000万元;2013年12月27日300万元;2013年11月16日300万元;2013年7月8日3000万元;2014年2月26日200万元。对华晋公司提供的银行还款凭证,戴军对部分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称华晋公司提供的全部凭证是归还所欠运城市天宝典当有限公司的部分欠款而非归还其投资款。为佐证其观点,戴军除提供付款清单上列明款项的银行打款凭证之外,另提供银行转账凭证6095.32万元。分别为:2013年7月26日3.17万元;2013年8月2日1000万元;2013年8月19日40万元;2013年8月19日60万元;2013年8月19日400万元;2013年8月28日100万元;2013年8月28日100万元;2013年8月28日100万元;2013年8月30日10万元;2013年8月30日20万元;2013年8月30日478万元;2013年8月30日500万元;2013年8月30日35.9万元;2013年9月3日500万元;2013年9月3日500万元;2013年9月3日435万元;2013年9月3日14.25万元;2013年9月13日100万元;2013年11月7日200万元;2013年11月8日400万元;2013年11月8日300万元;2013年11月8日300万元;2013年11月8日100万元;2014年1月11日99万元;2014年2月12日300万元。同时提供运城市天宝典当有限公司与华晋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三份。签订日期和借款金额分别为2013年8月2日1300万元;2013年8月19日5500万元;2013年11月7日3700万元。

华晋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荆英杰。晋航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5日,由华晋公司全资独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亦为荆英杰。

另查明,上海捷鑫航空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2日。2013年12月27日,上海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晋航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上海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捷鑫航空物流有限公司19%的股权以及13236.893980万元债权转让给晋航公司,交易价款为17921.451744万元。该合同经上海联交所签章确认。现工商档案登记资料显示晋航公司系上海捷鑫航空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持有19%的股权。

根据荆英杰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如下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1、2014年4月16日两份《承诺函》及2014年4月20日两份《担保书》上“荆英杰”三字是否为本人亲笔签名,是亲笔签署还是扫描而成。2、2014年4月20日《担保书》上“荆英杰”三字是否签署在“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章之上。3、2014年3月14日《还款计划》上华晋公司财务专用章、2014年4月16日《承诺函》及2014年4月20日两份《担保书》上华晋公司公章是否加盖在文书主文之上。4、2014年3月14日《还款计划》、2014年4月16日《承诺函》及2014年4月20日两份《担保书》上法定代表人“荆英杰”签名与文书主文内容打印字迹的先后顺序。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1、2014年4月16日两份《承诺函》及2014年4月20日两份《担保书》上“荆英杰”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荆英杰”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签名字迹符合亲笔签署特点,不属于扫描形成。2、2014年4月20日《担保书》上两枚“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荆英杰”签名字迹的先后顺序为先签名后盖印章印文。3、2014年3月14日《还款计划》上的“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文书主文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墨后朱,即“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加盖于文书主文之上。4、2014年4月16日《承诺函》及2014年4月20日两份《担保书》上的“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文书主文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墨后朱,即“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加盖于文书主文之上。鉴定机构另出具受理审查表一份,主要内容为:2014年3月14日《还款计划》、2014年4月16日《承诺函》及2014年4月20日两份《担保书》上“荆英杰”签名与文书主文内容打印字迹两者形成方式不同,根据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对其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检验。经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晋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鉴定机构进行书面答复,鉴定机构认为晋航公司所提异议与委托鉴定的事项无关,故不予答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