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国家赔偿费用履行中目前还存在的一定的问题。一是国家赔偿案件中进行追偿的比例过低。一方面是责任人的财产赔偿责任严重缺失,可能会助长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国家赔偿的财产利益由于得不到有效追偿而受到损失,导致法律适用的严重不公正。二是财政部门的审核及追缴权难以实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虽然赋予了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追偿的审核及追缴权,但实际执行中,这种审核追缴权很难落实。三是有关国家赔偿追偿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存在着较大疏漏,实践中难以操作【5】。我们建议在修订《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时,应对追偿的主体、权利义务、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所以,为了切实保证国家赔偿追偿公平、合理、适法,使追偿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立法上应对追偿作出必要的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二)对追责的行使 司法人员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是造成冤、错案件的重要原因。我们应当认识到,公检法司各个部门的办案,当然不可能完全杜绝错误,因为案件是人去办理的,而人难免不了出错。目前,我们要做的是,如何依靠制度,依靠各方面力量,来确保人为的错误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别是避免无可挽回的错误。追责也要有相关的法定程序来约束。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如果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是否要确定责任人,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对有上述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说明,追责的主体则为有关机关,但是具体落实在由哪个部门实施,全国法院对此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规定。就法院自赔案件而言,应由赔偿委向纪检监察室提起,或纪检监察室依职权提起,最后,由院长办公会或审委会或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其具体工作,如何操作有待作进一步研究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建议对国家赔偿追责案件,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组成听证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对责任人进行听证,最终,形成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