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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追偿与追责制度的行使(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追偿的几乎没有,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在实施中,形同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落在实处。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

  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追偿的几乎没有,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在实施中,形同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落在实处。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当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法学界人士曾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追责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过大讨论,最终形成共识的就是追责和追偿机制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完善追责和追责机制,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首先,要找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如:对冤、错案件而言,如果说尽早洗清罪名、重获自由是蒙冤者最大的渴求,那么,在沉冤得雪后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则不仅仅是对冤、错案件受害者及其家人最大的抚慰,更是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不管是公检法,还是政府各部门,都对自己严格执法越来越关注,依法办事能力的水平在提高,随意用权、滥用权的现象在减少,应当承认,冤、错案件的发生和多种因素有关系。例如:一些冤、错案件的产生,与我们一些地方办案方法有关,有些地方过于强调命案必破,于是就产生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压力过大,有的为急于破案,使用刑讯逼供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急于立功,往往采用刑讯诱供的方式,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另外,由于现行的司法制度和体制过于行政化,公、检、法三机关一直都是在政府机关的主导或左右下办案,从而导致一些司法人员违心办案。案例一:XX县公安局,因在审讯中实行刑讯逼供,造成错捕王XX,后因找到真凶,最终赔偿王XX人民币11万元。案例二:200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00]102号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宫XX犯偷税罪,于2001年1月18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2001)X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宫XX犯偷税罪证据不足,被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宫XX无罪并予以释放。但是,由于地方XX市政府的干预, 2001年10月24日,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01]101号起诉书指控宫XX犯偷税罪,再次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认定被告人宫XX犯偷税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被告人宫XX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刑监字第379号指令再审决定,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1)X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01)X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X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发回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X X 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对此案进行重审。X X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查清的事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X X 犯偷税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宫XX无罪。案例二充分说明,因为行政化主导司法,才使权大于法,这也是公、检、法三机关办错案的原因之一。对此,应当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引起注意。通过此案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彻底地进行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才能杜绝更多的冤、错案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