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是保证不出冤、错案件制度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是预防冤案错案的根本举措。一是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审判人员发生案件质量责任问题构成违法审判的,将由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质量责任问题尚构不成违法审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和评查问责办公室参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十条禁令”等规定,对责任人做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待岗培训等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案件不出问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负有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官职业威信的神圣职责。法院审判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技术服务等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要终身负责。二是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属于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负责惩戒事由认定和对法官施以制裁。我国“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旨在加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主体和程序建设,使其具有操作性,同时,要注意与行政违纪责任追究相区别。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应当增加,人民法院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对于应当追责案件,做最终裁决。同时,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法官评价委员会,可定期对普通案件进行评查。作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专门性组织,可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等组成。法官评价委员会依据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认定结论,从错案性质、发生原因、审判行为等方面对涉事法官的错案责任进行民主评价或作出错案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法院评议的方式可以是具有多样性:案件评查既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审判委员会或者是法官评价委员会。但最后,还应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作最终裁决。【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