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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追偿与追责制度的行使(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例如,赔偿法院应当立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案件,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事实一个真相;二是要严格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同时,注重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凡具备国家赔偿案件的

  例如,赔偿法院应当立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案件,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事实一个真相;二是要严格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同时,注重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凡具备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配合立案。赔偿义务机关首先要放下衙门作风,主动从自身问题出发,多反省、多反思,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三是要力争做好当事人的抚慰工作,避免当事人情绪化。例如:一般的赔偿案件,因上访的时间都很长,一旦获得翻案的当事人,还在冤枉的情绪之中,单纯提出这个不赔,那个不理,很容易激化与赔偿请求人的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因此,赔偿法院或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学会擅于疏导,做好法律宣传、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对已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案件,要尽快地协调财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金。同时,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追偿的有关方式。然而,从现行国家赔偿追偿的角度论,在实施追偿权时,也要有相关的法定程序和约束。对于追偿权的认定和行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审慎为之,切忌滥施。如果随意扩大追偿权的范围,则将导致追偿权事件增加,使公务员遇事受阻或不作为,难以充分发挥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务的作用。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需深刻理解法律含义,权衡利弊,注重实效,正确、合理地认定和行使追偿权。一般来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追偿权人,被追偿人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其中,有的损害后果系因数人的共同行为或数人的多项行为而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数人均可作为被追偿人。在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各个行为人在加害行为中的地位、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分别确定其追偿责任,但这时的追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向一个或部分被追偿人追偿全部被追偿人应偿还的赔偿金额,而只能分别向各个被追偿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例如:对于承担责任制机领导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被迫偿人为该领导;如果损害是合议制或委员会制机关的行为造成的,因合议制而决定的事项造成的,被追偿人应为参加合议的所有人,但是,对最终形成的决议表示反对的人不能作为被追偿人。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赞同决议的合议者行使追偿权,而对于反对该决议者没有追偿权。又如:在国家赔偿立法中或在追偿事务中,赔偿义务机关多首先采取协议方法,由追偿权人与被追偿人进行协商,议定被要求偿还的数额、给付方式及有关事项,如果协议一经形成,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就追偿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及有关事项做出决定。被追偿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司法救济。【4】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