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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研究(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通过立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应完善有关司法解释。比如: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非法方法”有哪些?何为“暴力”、“威胁” ?当审讯人员以“从宽"”引诱、又以“从严”威胁时,是否属于非法取证行为?当

  通过立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应完善有关司法解释。比如: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非法方法”有哪些?何为“暴力”、“威胁” ?当审讯人员以“从宽"”引诱、又以“从严”威胁时,是否属于非法取证行为?当侦查人员并未掌握实据却对犯罪嫌疑人称证据确凿,使之相信不供不行时,是否属于“欺骗”?达到何种程度算“严重影响”?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后,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对上述非法取证行为方式加以明确、详尽的界定,以区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规范执法行为。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50条规定严禁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收集证据之外,还在三个方面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一,排除范围。即新《 刑事诉讼法》第54 条的规定。第二,法庭调查,包括启动、证明、处理。即新《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第三,法律监督。即新《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在随后相应修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详细地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5-103 条专门规定了一节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5-75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68条也作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还对刑讯逼供的具体含义进行了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5 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切实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建立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又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该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三)规范侦查人员取证方法制度,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定化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