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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研究(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这一做法可以使我们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尽早地将非法证据排除到诉讼程序之外,一方面使无辜涉诉者早日摆脱诉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但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这一做法可以使我们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尽早地将非法证据排除到诉讼程序之外,一方面使无辜涉诉者早日摆脱诉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但是从取证主体来看,侦查机关本身就是非法证据的取得者,如若强行将侦查机关作为非法证据审查的主体,也只能是自己对自己的证据行为合法性做出确认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做出决定而已,无法满足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这一目的。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要在与辩方的平等对抗中赢得诉讼,必然会使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在动力不足。此外,从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来看,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明责任的承担等等都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可能会使程序法定原则难以落到实处,亟需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和完善。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程序

  1、启动程序。法庭调查、控方证明、法庭处理。 新《刑事诉讼法》仅对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了规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 5 6条的规定,我国审判阶段启动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包括审判人员。相应地,启动审查的方式也有两种:一是应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启动审查程序,但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二是由审判人员依法定职权启动审查程序。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这一做法在律师辩护制度不发达、控辩双方实力相对比较悬殊的司法环境中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对于保证法院准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以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诉讼目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并未将证据审查和案件审理间隔开来,以致于使非法证据可以直接进入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在法官面前,虽然审理法官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后会予以排除,但是非法证据必然也会对法官心证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案件最后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意义。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 5 6条第 2款和第 5 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外,同时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规定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初步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