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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研究(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

  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狭义说忽略了搜集证据主体等方面,存在片面性,没有全面阐述非法证据的概念内涵,显然广义说对非法证据的含义界定较为科学全面。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1、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可以看出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仅限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但是其中的“非法”并未给出定义,非法有不合法或违法之意,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种类和程度,违法有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之分,严重违法通常指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侵犯的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而一般违法通常是指取证形式不合法的情况,例如讯问笔录没有填写讯问时间、地点等,因此如果将所有违法取得的证据不作区分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未免过犹不及,排除取证程序违法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权利而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取得的言词证据就不宜刚性地排除掉,也就是说将“非法”限定于获取言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将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种价值的平衡。其次,条文只是列举了“ 刑讯逼供”、“暴力”和"“威胁”三种手段,但对于本条的理解适用应并不仅仅限于这三种手段。可见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取证的手段并未都在排除之列,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属于排除的范围不太明确,再加上“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规定,较难操作的 “刑讯逼供”如何理解,“等”如何界定的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含义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并应当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此外,我国非法证据范围扩大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非法实物证据,在具体操作上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建议将“非法方法”做扩大解释,积极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

  2、非法实物证据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