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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研究(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一规定吸收并调整了六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一规定吸收并调整了六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稍作调整,删除了“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改为了选择性的“提供相关材料”。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最终在我国立法层面上将刑事诉讼被告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责任定位为“初步证明责任”。即被告人只承担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初步责任,而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一做法较为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司法环境较英美国家有所欠缺,司法实践中的录音录像制度不甚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被告人没有能力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公民人权意识、法治意识逐渐加强,从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拖延诉讼进程的角度,以及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来看,他们还是有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能力的,设立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初步证明责任能够较好的在当事人申请的难度和当事人滥用申请权二者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

  2、检控方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审查核实证据过程中由检控方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控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具体方式包括: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由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两种。具体而言,首先以现有证据材料证明。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时,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上述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但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限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审判人员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提出异议的证据,并且还要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情况下才发生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其次,不同于普通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解决的是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问题。侦查人员要对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收集、保管等取证过程作出说明,为审判人员准确、及时地审查核实非法证据提供依据。

  (五)我国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及法庭处理

  新《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控方不能提供证据对合法性有争议的证据加以证明,或其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即因对证据的合法性存疑而不能排除证据的非法性时,法庭亦将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据此,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但从条文规定来看,不能排除非法性的证据以非法证据论并进行刚性排除,隐约渗透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不难看出,新法对证明标准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下,由于辩护制度等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者对抗检控方的能力显得严重不足,严格的非法证据证明标准对于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能力,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具有正面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此严格的证明标准是否会令检控方无所适从,而因难以排除证据的非法性而导致重要证据被排除出刑事诉讼程序,我们还应进行调研和观察。然而,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的法庭处理上,新《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即未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救济性权利,如果在司法实践过程法院拒绝或未能准确的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故笔者认为,相关机关可考虑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予以规定。

  三、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应设置专门的程序来规范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裁决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