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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共享单车或实名制 未满12岁禁止骑行(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王淑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3、(意外保险)企业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4、(投诉处理)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5、(运营维护)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

  3、(意外保险)企业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4、(投诉处理)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5、(运营维护)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做好车辆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6、(车容车貌)加强网约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7、(监督引导)企业应当在与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者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将多次违规违约的使用者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对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使用者形成依法骑行、文明骑行的良好习惯。

  8、(网络安全)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资金和支付结算安全,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9、(公平竞争)企业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信息共享)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

  七、(使用者义务)租赁网约自行车的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网约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将网约自行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八、(法律责任)网约自行车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纳入信用管理,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网约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社会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网约自行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网约自行车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附则)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这一新规有什么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给相关部门:

  一、邮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东止马营7号416室,邮编:210004

  二、传真:025-86611877

  三、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扬子晚报网3月17日讯/记者 石小磊)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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