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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共享单车或实名制 未满12岁禁止骑行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王淑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随着花花绿绿的“共享单车”走入南京市民生活,乱停乱放等随之而来的管理问题也给城市正常秩序带来困扰。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从今日起征求意见。征求
  随着花花绿绿的“共享单车”走入南京市民生活,乱停乱放等随之而来的管理问题也给城市正常秩序带来困扰。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从今日起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了,要将多次违规违约的使用者列入“黑名单”。

  附: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网约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我市鼓励网约自行车发展,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市网约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推动绿色低碳交通发展。

  二、(车辆定义)网约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含电动)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基本原则)我市网约自行车发展、运营和使用,遵循以人为本、市场配置、依法规范、文明共享的原则。

  四、(部门职责)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支持、规范网约自行车发展,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自行车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等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属地范围内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六)市工商、质监、网信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五、(运力投放)网约自行车运力投放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监测报告等方式,对运力进行动态监测和投放指导。

  六、(企业运营)在我市从事网约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和投诉处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未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材料提供)企业应自觉接受交通运输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已在我市提供网约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车辆标准)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备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依法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鼓励网约自行车企业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运营服务)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相关运营服务要求:

  1、(实名注册)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网约自行车服务。

  2、(公开收费)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公开收费标准,规范合法经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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