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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倾倒生活垃圾案缘何频现:怎么逃避监管的?(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黄琴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8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该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0余万元,属后果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损害

  经济账好算环境破坏难补

  “生活垃圾违法外运等污染环境案,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一条巨大的黑色利益链,从生活垃圾的处置劳务承接者、介绍者、转运者到卸点的提供者,上下家之间环环相扣、层层转手获利,多者每吨获利70余元,少者每吨获利6元。”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高玉才介绍。

  据统计,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等14人从上海跨省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中,仅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间,陈某某承接处置生活垃圾6万多吨,倒手转让他人非法获利高达90余万元。

  陈某某以221元/吨接到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意后,以150元/吨转给倪某某,倪某某再以80元/吨转给船老大等人处置,船老大以35元/吨运至无锡,向提供锡山区宛山荡垃圾卸埋点浦某某支付6元/吨费用后,倾倒掩埋上述垃圾,凡参与者人人均可获利。

  生态环境一旦被污染,其危害巨大,损失难以估量。被倾倒上海生活垃圾的无锡市锡山区宛山荡水域,系无锡市锡山区宛山荡水生态科技示范园内,该示范园属于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重点治理区项目工程,于2010年6月启动建设,总面积约311公顷,总造价约3.5亿元。

  经有关部门检测,被倾倒填埋在此的生活垃圾中含有有害物质铅、汞、铬、镉、镍、砷等,这些重金属均属国务院《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会对土壤及周边水源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严重损害公民生存环境,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巨大的潜在威胁。

  根据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无锡市锡山区厚桥宛山荡外来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非法倾倒填埋事件环境修复技术方案,对污染区域的地下水修复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平、地表水修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平,还需费用1291万余元。

  同时,倾倒生活垃圾也给宛山湖生态湿地公园项目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仅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造成经济损失近2000余万元。上海生活垃圾倾倒宛山荡水域污染环境案件发生后,无锡市锡山区政府紧急行动,积极善后处理被污染的生态环境,截至目前,仅应急处置费用已支付656万余元。

  处置

  协作不畅致案件查办难

  据高玉才介绍,陈某某在其提供的运输闵行区梅陇镇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方案中,曾提到生活垃圾将通过水运运至江苏太仓(太仓市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对于该垃圾处置方案,专家应邀进行评审时,提出加强对垃圾最终流向的管控、签订合同时要求承运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全程监控措施等建议。

  那么,在实际处置过程中,是否对生活垃圾进行了严格监控?高玉才表示,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在外包垃圾处置之前,上海市闵行区的生活垃圾主要是由各个镇负责运输到闵吴码头,由上海市环境实业公司负责调配船只统一运到浦东新区去填埋或焚烧,垃圾处置全过程相对管控,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由政府统一结算。外包给陈某某的生活垃圾,闵行区梅陇镇通过城市垃圾中转站的磅秤清单和相关发票进行审批结算相关费用。

  “但对于前文中提到的专家建议,实际上却并未做到位,并未进一步明确陈某某等人是否具有生活垃圾处置资质,对于外包的生活垃圾也仅是在码头以抽检形式进行检查,生活垃圾最终如何处置失于监管。”高玉才说。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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