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近日,中国杂技团因河南许昌一电视台的晚会上出现了《俏花旦》节目而起诉至法院。据了解,该电视台播放的《俏花旦》节目与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相似度极高——用的音乐完全一样,道具和服装近似,表演形式近似。这是中国杂技团首次提起相关诉讼,杂技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一样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本文认为,杂技艺术作品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具体到某个作品是否能够受到保护,还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衡量。大概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单个的动作或者技能不能作为作品保护。 比如,很多杂技演员可以把身体做成不可思议的造型,或者可以做难以置信的动作,就这个造型和动作本身,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够不上作品。有的杂技演员走钢丝非常好,但是走钢丝这个过程如果没有表演的成分,或者即使有些许表演的成分,但是很难达到独创性的程度,则不构成作品。有些杂技,其实更注重速度和技能,比如有人在两座山之间走钢丝,用最快的速度创造纪录,其实这种杂技谈不上作品,不能得到保护。 2、传统的杂技表演桥段、音乐等不能作为作品保护。 在杂技表演中,有一些表演桥段属于流传了若干年的表演桥段,不能成为其中哪一家的作品。有些杂技的配乐,也是流传了若干年,早就找不到创作者了,也不能被任何一家主张是自己的作品。 如果有人主张某个杂技艺术作品是自己的,需要把传统的这些表演桥段、配乐去掉之后,只能就自己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主张著作权。 3、杂技艺术作品与舞蹈作品的表现形式非常相似,可以比照舞蹈作品保护。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杂技作品虽然有某些技术性的部分,但是那些技术性的部分本身却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表现思想感情的部分才受到保护,所以杂技作品实质是也是通过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与舞蹈作品非常接近,甚至有学者提出可以把两者合并。 另外杂技艺术作品往往是做成“一场戏”的时候,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杂技艺术作品与舞蹈作品已经相距不远了。 4、音乐可以单独得到保护。 杂技艺术作品中的音乐部分,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可以单独得到保护。如果只是侵犯了音乐的著作权,既可以认为侵犯了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也可以认为侵犯了杂技作品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得到多方面的保护。 5、道具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道具,其实是一种技术方案,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有可能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杂技上使用的道具,一般达不到发明的程度,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可能性比较大。 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维权的程序上有些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发明经过了实质审查,所以直接起诉的风险不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是进行了形式审查,在此之前有没有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是个未知数,如果直接起诉,风险比较大,一旦对方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则有可能陷入被动。所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起诉之前先申请做一个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降低诉讼风险。 综上,杂技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不简单,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中国杂技团此次诉讼结果如何值得期待,可能会成为一个有关杂技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让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