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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来源:若木江苏福朋李自刚律师 作者:若木江苏福朋李自刚律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专业 到期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民诉法解释》159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民诉法解释》501条第五
专业 到期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民诉法解释》159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民诉法解释》501条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1、增加规定可以通过裁定冻结到期债权;2、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权及其处理;3、增加规定“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不能否认) 《执行规定》(法释〔1998〕15号)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 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 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1、在对第三人债权执行中,应当正确把握对债权执行的制度精神,既要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实现,也要注意保护次债务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仅限于到期债权。3、冻结该债权需要作出裁定。4、可以通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但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5、如果利害关系人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比如主张是该到期债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按照民诉法第227条进行救济。6、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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