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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677号案(开庭传票)

来源:邓伯雄先生的拆迁诉讼网页邓伯雄 作者:邓伯雄先生的拆迁诉讼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邓伯雄先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677号案(开庭传票)因被告未履行(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2003)东法民三初字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48号生效判决的义务,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一九条的规定,于2017年7
邓伯雄先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677号案(开庭传票)因被告未履行(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2003)东法民三初字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48号生效判决的义务,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一九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粤0104民初14677号案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号案法官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于2017年8月22日14时15分在225法庭公开审理。该法官是运用什么审判技巧,如何故技重施审理该案呢?我们拭目以待!判决书待发。 新任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万云峰(法院网页公开资料)梁志铭法官(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号判决书因被告未履行(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2003)东法民三初字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48号生效判决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号案提起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详见裁定书)。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裁定书证据目录3)。被告广东中奥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本案提起关于逾期回迁补助费的诉请已于(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48号判决书中(是确认判决欠判给付时限)处理属于重复起诉(详见裁定书)。本案法官在“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中恶意否定(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案作出的四项生效判决的事实存在,法官也恶意否定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事实存在;法官也恶意否定1995年12月7日法院《公告》形式,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后至今不作临迁安置的事实,也拒不认定上述判决事项是否已执行。法官也恶意否定(2003)东法民三初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第48号生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恶意抄袭与捏造与本案诉讼不相关连理据作为“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恶意滥权枉法裁定原告滥诉发泄私愤。越秀区人民法院从(2003)东法民三初字第499、524号案、(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48、1184、1314、2034号案起至(2016)粤0104民初39747号案一百七十多宗诉讼案法官在“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中都恶意否定(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案作出的四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法官也恶意否定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事实存在;也拒不认定上述判决事项是否已执行,法官也恶意否定1995年12月7日法院《公告》形式,强行拆除原告房屋至今而不作临迁安置的事实。法官在之后的审判认定也恶意否定(2003)东法民三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第4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 越秀区人民法院从(2015)越法民三初字第537、842、980、1029、1038、1059、1060、1065、1162、1358、1861号案起至(2016)粤0104民初39747号案等十二宗个案,法官都故意枉法裁决,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当儿戏,恶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发泄私愤,这些法官滥权枉法的行为只能使“公平”二字在该法院流泪,使“正义”二字在该法院流血。从上述个案卷宗复查的庭审笔录、诉讼证据上看,上述个案在“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都属于法官滥权无中生有的捏造,法官都滥权枉法恶意判罚原告支付诉讼费发泄私愤。上述个案法官在“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中都恶意否定(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法官也恶意否定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事实存在;法官也恶意否定1995年12月7日法院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后至今不作临迁安置的事实,也拒不认定上述判决事项是否已执行;或在抄袭其它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中故意断章取义。法官也恶意否定(2003)东法民三初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第4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上述法官也故意违反人民法院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一个人民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自觉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应忠诚于法律和实事求是;但是,上述个案法官却滥用职权作虚假认定和枉法裁判,不是因为法律常识和审判水平的缺失,也不是未经司法考试合格就混入法院工作的法盲,也不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或立法的滞后导致审判无法可依,而是法官职业良知的泯灭及审判道德的沦丧! 如果本案法官继续恶意否定(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否定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事实存在;否定1995年12月7日法院《公告》形式,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后至今不作临迁安置的事实,继续恶意否定(2003)东法民三初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第4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或继续滥权裁定原告滥诉发泄私愤,也只能是继续激化矛盾而无助解决纠纷;都只能证明法院公权力十多年来错案续判、拒不纠错及恶意侵害民事权利的事实;不论法院再持续枉法滥判多少年,多少宗案,也不会改变原告坚持循司法途径解决所有纠纷及依法追责的决心,判案只会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声名狼藉的反面教材,司法败类将永远被钉在我国司法审判的耻辱柱上,该腐败窝案迟早都会被揭开,所有滥权枉法的判案都只属于过渡性的判案。原告不惧怕持续滥权枉法的恶性裁判,也有能力与其违法行为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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