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修正案,其中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诞生,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性的重大事件,已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专门人才。在此之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的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是各自为政、泾渭分殊的,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职业理念和职业行为之间的巨大鸿沟。为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法治工作队伍,2015年12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成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的法律资格考试;应考人员的覆盖范围在原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基础上,增加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等。概言之,其立法初衷是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资格考试的范围。 可以看到,《决定》对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做了详细的列举,简而言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权定位为同行政权、司法权并行的一种新型权力,包括监督、调查、处置三项基本职权以及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履职措施,凸显出其权能的集中性、厚重性和刚性。显然,改革调整后的监察权必将关联到刑事、行政、民事等多个法律部门。如在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时,涉及证据转换、认罪从宽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以及应对律师介入、与司法机关有效衔接等等问题,都将直接关切到公民、法人的诸多基本权利。同时,监察官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理当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其职业准入门槛就不应低于同一宪法体系内的法官、检察官;毕竟,以非专业者监督专业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没有特例的。此外,“提高不同职业、岗位准入的门槛和标准,且这种准入资格由中央考核及授予,确保最大限度上的一致性、普遍性和专业性,将有利于减少裙带关系的操作空间。”因此,监察官在履职时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监察官亦当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乃直接关乎监察权运行的精确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这符合上述《意见》的立法初衷,同时《意见》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将监察官纳入应考人员,有利于实现监察官群体的专业化、精英化以及构建起系统化的监察官晋升序列,亦便于同国外相关组织机构开展对等交流与合作。 结语 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一样,监察官亦承载着普罗大众对于社会公正的殷切期待。在我国特定的政治语境下,这种期待值与监察官的位高权重性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监察官身份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从职业准入的视角而言,应当立基于法律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继言之,这种身份认同必须仰赖于监察权的规范运行、有效制约与监察官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不可或缺地,这种身份认同还必须借助于特定的身份识别功能,如统一制服、佩戴标识、喷涂公务车辆标志等(隐蔽侦查需要除外)。必须承认,在宪法体系内,任何一种权力都不具有与生俱来的、不证自明的清廉、公正的性质;腐败的根源是权力的恣意、滥用和监督缺位,同权力的分配和移转没有必然联系——监察权也不例外。“愈是位高权重者愈须予以监督制约,而且监督制约的强度应该同制约对象的权力体量及其强度相适应。”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国外监察官制度的一般做法,还是我国御史监察制度的成功经验,抑或以监察权行使的实际需要来看,法律资格考试是监察官职业准入机制的必要内容。此外,从现代社会职业准入机制的一般功能来说,法律资格考试还有助于维系监察官职业的稀缺性及其薪酬水平,增强任职评判标准统一性等。就全面深化改革的前瞻性及其合理预期而言,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成员,监察官略高于一般公职人员的薪酬水平应当体现为职业准入机制、工作量、责任制、职业风险等方面高度的责权利相一致。在这个意义上,监察官同法官、检察官是具有很大同质性的,这有助于职业之间的互通转换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质言之,法律职业内部的角色分工可以从容互换,社会其他职群替代不能,是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当然,按照合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操作层面仍然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人实行职业准入机制以及相关培训机制。 沙雪良.京晋浙试点监察官制度[N].新京报,2017-06-15:A10. 肖进中.价值、运行与启示——域外监察专员制度与中国[J].河北法学,2017(1):153. 3]曹志瑜.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司法公信力的人力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4):24. 孙季萍.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与任用[N].人民法院报,2012-07-20:005. 于建坤.追寻科举研究的现代意义[N].中国教育报,2008-10-22:007. 曹志瑜.裙带关系与反腐机制创新[J].领导科学,2014(3):8. 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J].法学评论,201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