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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亵幼女事件,谁应该来买单?_陆林林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公司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4
摘要:近几日网络热议的南京南站猥亵幼女事件,不得不说再一次将未成年人保护这件事推向了风口浪尖,为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是无知还是无畏? 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去阐述猥亵儿童事件背后的后果及预防措施。 一、涉案男子猥亵

近几日网络热议的南京南站猥亵幼女事件,不得不说再一次将未成年人保护这件事推向了风口浪尖,为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是无知还是无畏?

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去阐述猥亵儿童事件背后的后果及预防措施。

一、涉案男子猥亵幼童的法律责任

首先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结合网络上的图片来看,涉案男子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猥亵行为。

同时《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一旦查实涉案男子猥亵行为确凿无疑的情况下,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疑似涉案男子父母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帮助他人猥亵儿童的,以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照片拍摄者的描述疑似涉案男子父母在见到男子当众猥亵行为之后并没有及时制止,反而带着幼童及涉案男子匆匆离去,由此可见疑似男子父母两人在明知其子女在侵犯幼童权益的情况下,却放任此种行为的继续,故涉案男子父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猥亵幼童事件背后的原因

近几年来猥亵幼童,强奸幼女的行为已然牵动着每个人的心弦,但为何此种行为屡禁不止?

笔者认为注意基于以下原因:

1、教育背后的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

结合南站猥亵女童事件我们可以发现,涉案男子在猥亵女童时,女童作为被侵害人却一丁点儿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正在被侵害,不得不说此种淡漠自己权益的行为再一次折射出我国目前教育体制在儿童自我保护这块的缺失。

一直以来教育界对于性教育都是缄默不语,始终认为未成年人应当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课本知识,去学习社会的真善美,对于性,这是水到渠成的事,长大了自然懂了,没必要花时间去学习性知识。

笔者作为80后,小时候也经常受老师教育:遇到坏人,不要怕要勇敢和犯罪分子作斗争!

但客观事实上,一旦发生犯罪事实后,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斗争而是保护自己。现行教育体制下的填鸭式的教育,过分追求未成年人的高分数,过分的宣扬了社会的真善美,却忽视了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及社会适应性的培植,导致生活中经常出现高分低能的人,更直白的说仅仅教育出了一批批的考试机器。

试想一个连自己都无法保护的人,又如何能够保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潮中不被自然淘汰呢?毕竟生命这种事game over一次,就没办法投币再来了。

2、父母对子女性权利的淡漠及侵害后的冷处理

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发现,有的父母过于对于孩子的性权利过于冷漠甚至是无视。总是认为自己家的孩子被别人亲来亲去,觉得这是孩子受欢迎的一种表现。更甚者有许多父母认为小毛孩子能有什么性权利,懂个啥。

但其实作为未成年人在自然发育成长的过程中,会逐渐对于性有初步的认识,但基于生活中的科学教材比较少,会导致未成年人在面临性问题时无法处理得当,从而引发悲剧的产生。

而且大部分家长在得知孩子权益被侵害后可能都会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能私了就私了,不能私了也就算了。也正是因为父母在处理未成年子女侵害事件的软弱态度,从而给违法分子再一次注射了强心剂,导致侵害行为越来越大胆!

3、侵害未成年人后的违法成本不高

目前现行法律下对于猥亵幼童的侵害行为,《治安处罚法》及《刑法》均作了规定,但实践中,因为家长处理的不当,致使案件的侦破比较困难,同时两法之间也并未明确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导致很有可能猥亵行为背后仅仅是治安处罚就草草了事。

所以不得不说,较低的违法成本也是诱发侵害儿童权益的因素之一,尤其在广大农村范围内,由于留守儿童及孤寡老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单薄、老年人的传统意识再加上违法成本的低廉,也会造成未成年人权益难以得到丝毫保障。

4、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后的联动机制缺失

案涉南站猥亵儿童行为如果不是被网友爆料根本不会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关注,也就更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当然对于犯罪分子的惩治也就更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的联动机制模式,比如民政、工商可以考虑建议建立“儿童黑名单”,一旦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应当将犯罪分子纳入“儿童黑名单”,禁止其进入跟未成年人相关的任何行业。    

公检法可以考虑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名单,一旦犯罪分子一定时间内出现多次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同时可以考虑设立相应的心理治疗机构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后的心理康复做进一步的疏导,对未成年人父母进行最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的培训。如果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应当视其情节考虑剥夺其监护权。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