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何要放弃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来源:曾经检察官 作者:曾经检察官 发布时间:2017-08-14
摘要:你为何要放弃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每一个期间的辩护都至关重要,律师都应当全力以赴在刑辩界,有两句话似乎一直在左右着律师辩护的重点方向与精力投入——“37天黄金辩护期”、“律师的战场在法庭”。所谓“37天黄金辩护期”,指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你为何要放弃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每一个期间的辩护都至关重要,律师都应当全力以赴在刑辩界,有两句话似乎一直在左右着律师辩护的重点方向与精力投入——“37天黄金辩护期”、“律师的战场在法庭”。所谓“37天黄金辩护期”,指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30天加检察机关对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律师应充分有效辩护,争取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或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以此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走向和趋势;“律师的战场在法庭”比较容易理解,只要是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对刑辩律师而言,法庭就是战场,诉讼就是一场战斗,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需要律师在法庭上与控方抗辩,在对决中实现有效辩护。这本身并没有多大的问题。拘留的37天内,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至少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其中之一。一是案件本身存疑。即证据尚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虽能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能充分证明是嫌疑人所为;二是属于轻罪。即依法不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实践中,也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很大一部分案件。即使不是上述两种情形,如果能争取到取保候审或者不予逮捕,案件的未来也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积极作用;就法庭审判而言,那是事关被告人自由甚至生命的最主要环节。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大背景下,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律师将法庭视为辩护主战场也无可厚非。不过,这样的认识与说辞,有可能对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产生误导。37天之后,法庭之外——我说的不是诉讼程序之外的那个“法庭之外”,也就是逮捕之后至法院受理之前的这个阶段——包括捕后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很多律师的辩护往往给人以“应付”的嫌疑感觉。当然,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期间因为不能阅卷,有效辩护难于展开,此时此情也许尚是可以原谅。只不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应付”辩护却是失责之举。“应付”性辩护的判断基于以下一些理由:在某个以刑事辩护为主业的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和律师交换意见状况”问卷调查中,针对“辩护人会不会主动要求和公诉人交换意见”这一问题,45%的公诉人回答“很少有律师主动来交换意见”,35%的公诉人回答“一半左右的律师会来”,65%的辩护人回答“会主动与公诉人交换意见(注:“会”不代表就实际交换意见)”,35%的辩护人回答“少数情况下根据需要决定”。这是一组并不乐观的数据,至少表明很多案件的辩护人与检察官之间并无意见交换,这是其一;其二,在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实质内容看,为数不少的辩护意见并不令人满意,有的与审判阶段的辩护词相比较,两者大相径庭,你甚至不由产生两份材料是否出自同一辩护人之手的怀疑。辩护观点的藏着掖着事实上是不少律师的选择。也就是说,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部分律师实际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放弃”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有关“37天黄金辩护期”说法的合理性问题,有人是这样总结的:“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前提是已经认为犯罪嫌疑人罪证基本确实并且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这样的认为,确定了案件的基本发展趋势,增加了辩护律师在后续程序中实现翻转的难度。”“吊诡的是,一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制度设置成为了实现案件翻转的障碍。背后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的得失已经和案件的最终结果直接关联,虽然只错就改,善莫大焉,但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对每一个都是件痛苦的事情,尤其错误被承认和纠正会涉及到自身实质利益的时候,检察机关、检察官也不例外。”依我的理解,上述言下之意,对制度设计(如国家赔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逮捕办案质量考评制度)的误读与误操,导致了检察官可能不顾“客观公正”。由此,对那些检察院已经批捕的案件,似乎什么样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都不会有太大的实质效果,那么,投入十分的精力进行辩护也就毫无必要。这样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绝不是事实的全部,也许还只是放弃辩护的一种说辞。律师的辩护权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虽然不同的阶段辩护权的行使有所差异,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权至少在刑事诉讼法形式上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放弃辩护虽然可能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但在职业道德面前难以得到合理解释。“两高”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检察机关不起诉与提起公诉之比接近2%;法院判决中有 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非罪与罪之比为0.05%余。两组数据比例可能不高,但对当事人来说,那就是100%。谁又能保证这其中没有因为律师的怠于履职而让当事人历经磨练才迎来清白之身的情况发生?我的意思是,充分运用“37天黄金辩护期”,争取将案件阻挡在批捕之外,可以是律师辩护的第一个重点。对于那些进入捕后侦查与审查起诉的案件,律师也决不能间歇性休养等待法庭上的对决。一方面,捕后无罪或不予起诉的案件客观存在,让当事人尽早洗刷犯罪嫌疑是律师辩护的内涵要求。即使是那些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通过辩护努力让当事人在审前重获自由,也同样会为法庭审理辩护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存在问题的比例其实并不低,律师充分、有效的行使辩护权,既可以督促案件承办人或办案机关全面查清事实,也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情节得到及时固定。须知,有罪推定思维之下,没有辩护监督的公权力可能会在无意之中将有利嫌疑人的证据、事实“选择”遗忘。每一种存在的“有利”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待到审判时而消失。无论是对于律师还是当事人,等待不仅是法庭上的被动,有时可能更是一场灾难。这句话说得真好:每一个期间的辩护都至关重要,律师都应当全力以赴。辩护的落脚点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专业的律师,不是通过有选择地阶段性辩护来达到某种目的,而是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及时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依据事实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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