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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意见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1
摘要:时事评论 对《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一、《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由省司法厅制定规范性文件超越其职权,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⒈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关于“公
时事评论 对《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一、《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由省司法厅制定规范性文件超越其职权,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⒈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关于“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⒉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四)项规定:“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第(二十四)项规定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第(三十二)项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207号)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上述制度,《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超出了资质(关于公职律师的资格、条件等)管理的范畴,大多涉及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业务工作,涉及法制、人社等多个部门的职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应由省政府办公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应由省司法厅、省法制办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而由省司法厅单独制定规范性文件明显超越其单位职权,违反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二、《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职律师事务所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明显有悖公职律师顶层设计制度。⒈粤机编办[2002]135号文是以作为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举措而设立公职律师所的,但该职能纯属是法援机构的职责,所以公职律师所的设置依据牵强;而且与《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规定相悖。⒉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完全重叠,根据粤机编[2016]6号文规定:“政府法制工作职责应该上下衔接,统一由一个机构承担”。显然,公职律师事务所今后改革的方向应当是与法援机构合并,或者与政府法制机构合并。因此,《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既与顶层设计制度不符,又阻碍今后该机构改革的实施。⒊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已明确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公职律师进行培训、考核等工作,该《意见》是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顶层设计,《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必须遵循。因而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职律师事务所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明显属于违背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三、海南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9日颁布的《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5]238号)第5条、第13条明确规定:公职律师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协调,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的年度考核(其中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设立公职律师的单位所在地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县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参与考核工作。显然,海南省的《办法》与前述公职律师顶层设计制度相符,应当作为我省制定《公职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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