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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8-07
摘要:行政 哪里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原告重庆市双桥区通桥镇茅店村四社诉被告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违法占地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行初字第158号行政判决书称,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强行占用原告社的全部土地380亩,而被告据以征地
行政 哪里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原告重庆市双桥区通桥镇茅店村四社诉被告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违法占地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行初字第158号行政判决书称,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强行占用原告社的全部土地380亩,而被告据以征地的渝府地(2008)417号批复仅仅批准被告征用原告社土地8.2275公顷,该批复同意原告社84人农转非,而被告强行将原告社社员276名全部农转非。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批少征多”,请求法院确认其违法。被告答辩意见称:“没有批少征多的占地行为”、“原告社绝大多数社员是认可和拥护被告的征地行为的,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认定事实: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二份文件合计批准被告征收原告土地13.3759公顷即200.6385亩。诉讼中,经勘测表明:在原告社土地范围内共取土99.2亩,其中超出重庆市人民政府(2008)渝府地417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6.8亩。但该判决书认为被告“没有超过上述两征地批复确定的征地总面积。”“故原告起诉被告违法占地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市双桥区通桥镇茅店村四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没有否定原告诉称的“被告强行占用原告社的全部土地380亩”的事实,那么,即使按判决认定的文件批复批准征地200.6385亩,被告也多征了179亩多土地。该判决怎么能够认为其“没有超过上述两征地批复确定的征地总面积”呢?况且。重庆市人民政府(2006)渝府地895号批复的5.1484公顷(77.226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对该批复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告远远超过二年未使用。如果按此规定,被告少批多征的数量更大。退一步说,即使按照该判决认定的被告用地超出文件批复的征地红线6.8亩,也属违法。该判决哪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理?以上事实证明该判决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完全抛弃了,剩下的只有专横、权势。司法完全成了行政权力的附庸。原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被扣押未予转交高院。却串通原告的代理律师潘长福又搞了一个(2010)渝一中法行初字第421号行政判决书。实际上原告没有再次起诉,原告的代理律师串通法官给原告编造了一个请求事项,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称,“原告当庭表示对渝府地【2006】895号、渝府地【2008】417号批复是否公告未在本案中起诉”,但本案案由却是原告诉被告重庆双桥区人民政府不予公示征地公告违法一案,开庭时律师和法官不让原告社长说话,与法官共同导演了一个原告败诉的判决书。律师欺骗原告上诉了,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这一上诉案。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渝公双(通桥)决字【2009】第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违法嫌疑人李玉培伙同李阳碧等村民在双桥区通桥镇毛店4组机电市场施工现场以阻挡挖掘机等方式阻止施工机械正常施工,扰乱了双桥区通桥镇毛店4组机电市场施工单位的工作秩序。”这就是因为被告没有征地手续强行施工,原告社员自发起来阻止施工,打电话让社长李玉培到场,村民共同阻挡施工,遭来公安将李玉培带到派出所楼上,一百多社员到派出所要求释放社长,把派出所大厅的玻璃门挤碎了,公安诬陷残疾人李阳碧将两扇玻璃门推烂,拘留五日。将李玉培拘留十日。十月二十五日,在毛店村委会贴出了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共双桥区通桥镇委员会关于免去李玉培同志职务的通知》,称:“经双桥区通桥镇派出所证实,你村第四社社长李玉培同志,因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事实清楚,情况属实,经镇党委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研究,决定免去李玉培茅店村第四农村生产合作社社长职务。误工补助从本月起停发。”由上述事实可知,所谓李玉培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也是中共双桥区通桥镇委员会研究决定要加于他的。从此,四社再也没有社长了。也没有四社了。当时,原告起诉区政府违法占地行政一案还没有判决。事实证明,本案根本不是以事实和法律审理,而完全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意志判决的!该案起诉时,原告要求赔偿210多万元,但律师不给写,造成违法拆迁不赔偿的事实。(刘治成,2017年8月3日,北京)
责任编辑: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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