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可以作为执法主体?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案例分析 【遥远按】“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充其量是一个事业性质的机构。以事业机构名义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活动,一直以来都是是法律禁止的。 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关于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虞规确定字〔2017年〕第65号 经查,位于至信三路中段北侧(城郊
案例分析 【遥远按】“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充其量是一个事业性质的机构。以事业机构名义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活动,一直以来都是是法律禁止的。 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关于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虞规确定字〔2017年〕第65号 经查,位于至信三路中段北侧(城郊乡杨老家村南地)编号为65号的建筑物(共三处,第一处(最北面)东西12米,南北11米,一层房屋,建筑面积132平方米;第二处(中间)东西10.7米,南北10米,一层房屋,建筑面积107平方米,这两处房屋最西面的一间都是过道;第三处(最南面)为养殖棚,东西9.3米,南北43.4米,建筑面积403.62平方米,用大空心砖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本机关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公告如下:1.请编号为65号建筑物的建设当事人在2017年8月29日前,到本机关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或自行拆除该建筑物。当事人是个人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建设审批文件等材料;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上三项需加盖单位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相关建设审批文件等材料。2.逾期未到本机关进行确认并接受处理、无人主张权利或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此编号为65号建筑物认定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将由虞城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8日 联系人:丁爱省 陈浩 联系电话:312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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