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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振记雨具实业有限公司 产权调查报告

来源:西安律师蒋学熙 作者:西安律师蒋学熙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石狮市振记雨具实业有限公司产权调查报告(2017年7月24日)香港高汉剑律师楼:接7月11日函,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要求[编号(2013)第11695号婚姻诉讼案]进入双方律师间的调解阶段,贵律师楼要求本律师调查后提供:“福建石狮市莲塘镇振记雨具厂房”的
石狮市振记雨具实业有限公司产权调查报告(2017年7月24日)香港高汉剑律师楼:接7月11日函,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要求[编号(2013)第11695号婚姻诉讼案]进入双方律师间的调解阶段,贵律师楼要求本律师调查后提供:“福建石狮市莲塘镇振记雨具厂房”的产权中,调查对象、案件第一答辩人黄明烽是否拥有公司权益的报告。 7月17日到7月19日,本律师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石狮市城建局档案室调查取证、并到市政府办公室申请,现将有关该公司产权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公司的法定核实名称:石狮市振记雨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签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企合闽字00795),正本有效期限自一九九〇年五月九日至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证据:一]。 二, 公司的产权及产权变更及产权拥有人的认定; 公司的产权包括三个部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公司的房产(不动产)所有权;公司的股份所有权。 ⑴ ,公司的土地使用权:1990年3月公司成立前,依公司名义,和石狮蚶江镇莲塘村居委会达成协议,利用:“前埔岺前”片划出五亩耕地给公司建设厂房[证据:四,内档编号第67页-72页]。之后,公司依石狮市经济局石经(1990)122号建设项目计划批文[证据:四,内档编号第55页-56页],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四,内档编号第57页-63页,]公司向政府各机关正式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表》申请,要求先利用2.5亩用地建设:厂房、办公室、宿舍和仓库。该申请经蚶江镇人民政府、镇国土建设管理所、镇规划管理所负责人签字盖章、又经石狮市土地管理局盖章批准,最后石狮市人民政府盖章批准了公司的申请[证据:四,内档编号第73页-78页],以此,政府发出给公司建设厂房、办公室、宿舍、仓库的第061号正式批文[证据:四,内档编号第53页]。1992年公司又递交了《关于石狮市振记雨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扩建厂房用地报告》,石狮市人民政府给公司下发:狮政(1992)地115号文,批准公司动用莲塘村岭头片的农地叁亩捌分五厘五毫基建厂房[证据:三,石狮市人民政府(狮政1992地115号)文件]。从政府正式批准文件中得知,公司为使用第一份批准的农地2.5亩,共计花费24354.9元人民币(证据:三),为使用第二份农地3.855亩,共计花费93342.4元人民币(证据:三),二项相加,公司占用土地6.355亩,使用费总计117697.3元人民币。结论:公司依法人名义,经过正式批准,前后二次,共计占有农地6.355亩,建设了厂房、仓库、办公室、宿舍,公司具有上述土地合法的使用权。 ⑵ 公司房产(不动产)所有权:公司在第一次批准的土地上又依公司名义建设了公司的厂房共计1223.53平方米,在石狮国土局登记确权后,公司取得房产证(狮字第120558号,证据:二),公司在第二次批准的农地里建设了厂房1875.90平方米,在登记确权后,取得了房产证(狮字第120559号,证据:二);结论:公司依法人名义一共在公司的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共计3099.43平方米,取得了合法的二份《房产证》。 ⑶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1995年国家工商管理局核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人民币,只知道董事长蔡奕权、副董事长谢建设及副总经理黄文艺三人是资本的持有人。[证据:一]。又经国家工商总局的信息平台查档了解:公司第一份营业执照有效到期前,在2004年3月30日经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为中外合资类型的石狮市振记雨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股东是:菲律宾振记锌器厂和石狮市坩江日用工艺厂。资本的关联人共计有五位:黄文艺、蔡奕权、谢建设、黄碧娥和蔡美算[证据:五]。 公司在第一份使用土地的申请中称厂房的投资为30万元人民币(应该含土地使用费及建设费),公司的书面规划称投资总额是60万元,可能是土地和厂房的所有费用。由于公司属于来料加工组装雨具的公司,不需要机械设备及特殊的工程装备,因此,建厂之余的注册资本金应该是经营性流动资金。 结论:从国家前后二次批准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相关人可见,案件调查对象:第一答辩人黄明烽不是公司出资人及股权持有人,由于公司使用土地及所建厂房,都是以公司名义出面申请及由公司出资所得,黄明烽与公司的土地及厂房也没有利害关系。 三, 对案件呈请人李贝越提出的《合作购置房产协议书》的意见;① ,《合作购置房产协议书》(以下称协议)是蔡再添、黄建国、黄明烽、林英象(秋)四人协商收购石狮市振记雨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三方四人多不是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多是公司局外人,和公司没有任何商事关系; ② ,除这份协议外,没有任何文件证明收购是在法定的程序中进行的,就是说协议的四人和公司没有产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③ ,从已有的材料推断,公司的产权(土地及厂房)原始价值在60万元人民币左右,协议在没有任何资产评估的依据下称公司土地和厂房作价240万元,不符合法定产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④ ,关键是本案的公司产权,是一种有特殊约定的产权。石狮市人民政府虽然批准公司在投资的土地使用于厂房建设,由于建厂使用了农地,因此政府批文规定“工厂停产后,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建筑物折价归政府所有,严禁私人改建民房”(两份批件多有此规定,说明是政策性规定)。这说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法定年限的,只要公司停产,公司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就另行安排。厂房折价是在原价基础上的折旧折价,国家工商公示的信用信息说明,在2004年公司重新注册后一年,没有产值,就没有年检,到2006年,福建省泉州工商局就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意味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这是国家对工厂停产的一种制约。也就注定公司的土地要被政府收回及厂房被折旧收购。 本协议是2005年12月18日签署的,实际是在公司停产后,已经临近工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前夕,企望依240万元,出让已经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面临折价被政府强行收购的旧厂房。因此,本律师认为这份协议是没有履行的无效协议,被调查的对象、案件第一答辩人黄明烽除了签字,也没有事实显示参与了对破产企业的收购。 ⑤ ,如果并购人实际出资,协议生效,就必定在2016年9月政府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之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到工商局申请公司的变更登记,工商局会公示公司股东中才会有黄明烽的股权。这样,黄明烽才能具备拥有公司厂房的权利。国家公示的信息证明直到公司停产吊销了营业执照,黄明烽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没有公司的任何产权。 综上所述:石狮市振记雨具实业有限公司是从1990年到2006年存在的实体企业,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到200万元,是经政府批准具有使用6亩多农地,建设3000多平方米的厂房的来料加工企业。2005年底,公司以外的三方四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并购公司,其中有被调查对象黄明烽;实际公司当时已经停产,随即,因没有年检,被工商局在2006年9月吊销了营业执照。协议的三方四人没有完成对公司的并购,也就没有对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因此,被调查对象、答辩第一人黄明烽没有拥有该公司的任何产权,没有该公司的任何权益可作为个人资产在离婚案中提供财产分析。 调查及汇报人:律师:蒋学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6101198410922812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西安律师蒋学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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