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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677号案起诉书

来源:邓伯雄先生的拆迁诉讼网页邓伯雄 作者:邓伯雄先生的拆迁诉讼 发布时间:2017-07-26
摘要:邓伯雄先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677号案起诉书广州市越秀区犀牛路农本新村地块的业主(原居民),总是冤魂不散,至今仍然笼罩在广州市府前路(市政府)的上空、在呻吟、无法安息!每到夜深人静的时分,就流着血泪,发出惨痛的哀叫!因被暴
邓伯雄先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677号案起诉书广州市越秀区犀牛路农本新村地块的业主(原居民),总是冤魂不散,至今仍然笼罩在广州市府前路(市政府)的上空、在呻吟、无法安息!每到夜深人静的时分,就流着血泪,发出惨痛的哀叫!因被暴力抢夺而痛失家园而发出的哀叫声二十年来从未间断!虽然,府前路(市政府)的决策者已几经易主,但是,对于来自该地块拆迁户长年的投诉与信访及1995年11月18日下午由陈开枝副市长主持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代表市政府对拆迁户许下三年内回迁,逾期回迁则依法重罚的庄严承诺。但是,外表一身正气的继任者拒不买帐,继续违法倒卖该地块!虽然,市国土局长李俊夫、副市长曹鉴燎、市委书记万庆良等已相继落马,但是,该窝案至今仍未被揭开,相关涉案人员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仍然在继续作恶!但是,随着任学锋调任市委书记,他是否依法查办或继续包庇新中国最腐败、诉讼时间最长、涉案法官最多的司法窝案,仍然是个未知数,我们拭目以待吧!当年(1993年),东山区人民法院为了帮助被告利用过期征地批文、伪造房屋权属证明书、作虚假判决等手段囤积、炒卖土地,不惜出动大量的工作人员及武装法警,会同被告请来黑打手对原告地段的合法产权人及合法住户大打出手,为被告迫害原告地段的合法产权人及合法住户想方设法,不遗余力。现今,十几年前被东山区人民法院强制赶走的房屋产权人及合法住户,有的已经半身不遂,有的仍在流离失所,有的已经死亡,现今仍然在世的,二十几年来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原告作为该地块的合法住户和房屋合法产权人,作为广州市的合法居民,不仅得不到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应该得到的保护,合法的房屋却遭遇到东山区人民法院以(1995)东法公告字第58《公告》形式强行拆除,至今不作补偿安置,其手段惨无人道,原告临迁居住和回迁居住和相关的合法权利二十多年来遭受人民法院公权力的恶意的侵害。然而,二十多年来一百七十多宗判案该腐败审判团伙已经用尽了所有肮脏下流的审判技巧;已渐渐形成了恶性对抗,法官违法驳回原告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原告系列诉讼案中腐败审判团伙作垂死挣扎的最后招数了,将加快该横行作恶二十几年的腐败审判团伙走向覆灭!原告坚持以原审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为由提起诉讼,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均符合我国宪法、程序法和实体法;原告的诉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滥诉行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赋予原告的合法权利,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粤0104民初14677号案继续提起诉讼,起诉书全文如下: 原告的诉讼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房屋并裁定先行拆除的证据。(卷宗复印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已提供临迁房的证据。(卷宗复印证据)法院至今也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原告的民事权利。本案庭审笔录。(卷宗复印证据)本案市政府拆迁办回复无权受理投诉。本案法院、检察院回复拒不再审纠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年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年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叶三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叶三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叶三方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临时搬迁安置房屋的租金或搬迁的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临时搬迁安置房屋参照原房屋使用面积安排;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的,在临时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临时搬迁补助费;(二)实行回迁安置的出租房屋,在临时搬迁期间,由拆迁人按原出租房屋的租金支付给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承租人的,应向拆迁人交付临时搬迁住房的房租;(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的相关费用,由拆迁人支付。相关费用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第四十七条;房屋拆迁期限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自拆迁公告之日起计算。需延长拆迁期限的,须经市拆迁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八条;被拆迁人回迁期限,自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兴建回迁房是九层以下的,回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二)兴建回迁房是十层至十八层的,回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六个月;(三)兴建回迁房是十九层以上的,回迁期限不得超过四年。超过上述规定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限期拆迁人安排被拆迁人回迁。四十九条: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必须办理房屋租赁和安全鉴定手续。回迁时,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应腾退临时过渡安置房。第五十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对自行临时安排过渡住处的,拆迁人必须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300%付给;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拆迁人必须按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00%付给。五十一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对自行临时安排过渡住处的,拆迁人必须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300%付给;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拆迁人必须按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00%付给。第五十二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而拆除房屋的;(四)超越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的。第五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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