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驳郑戈教授,律师权益受损,可装不知道但别瞎胡闹

来源: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发布时间:2017-07-25
摘要:驳郑戈教授,律师权益受损,可装不知道但别瞎胡闹文/谭敏涛我们对于律师权益的保障,向来只信文件和规定,而且,每每出台一个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官方都会欢呼好久,外人还以为我们施行法治了,一看才知道,不就出台个文件嘛。在以文件保障律师权利上,我们
驳郑戈教授,律师权益受损,可装不知道但别瞎胡闹文/谭敏涛我们对于律师权益的保障,向来只信文件和规定,而且,每每出台一个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官方都会欢呼好久,外人还以为我们施行法治了,一看才知道,不就出台个文件嘛。在以文件保障律师权利上,我们有过之而无不及。 但这样的伎俩,不知是为了蒙蔽群众还是学者,没想到,一些法律学者还很相信文件治国,特别是在保障律师权益这一块,论述我们对律师权益的保障,总会拿出台了多少规定,细化了多少细则来说事,但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遭遇的各类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样的学者,你可以不说话,但别睁眼说瞎话,否则,有辱学者的尊严。这不,上海交大的法学教授郑戈就犯了这样的一个错。 郑戈教授7月7日在《人民日报》刊发了一篇题为《保障律师权利,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文章,初看题目,我以为我们又在保障律师权利上出台什么规定了,读完文章才知道,原来这是郑戈教授在批评死磕律师和人*权律师。郑戈教授在此文前面的铺垫都是在为后面的批评做准备,而且,以我们制定了多少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作为前提来说明我们是如何保障律师权利。对此不了解的人还以为我们已经是法治国家了,律师的权利保障不敢再高了。但反观现实便会清醒,文件如果管用,那还要法律干啥?法律如果管用,律师权益还会受损吗? 郑戈教授开篇说道,法治是人权的重要保障。这一点,我认同,但前提是,我们都没有法治,人权咋保障?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确实是一大进步,但如果以法律规定是什么来说明一个国家的法治和人权状况,那岂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宣称自己是法治国家?朝鲜都敢说自己是民主和法治国家! 郑戈教授接着分别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取得的进步,下面,我将逐一进行回应和反驳(“郑文”为“郑戈教授原文”,“谭文”为“谭敏涛回应”)。 郑文:首先,完善相关立法,在不同方面保障律师权利。近年来,先后修订《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加强了对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 谭文:在保障律师权利上,我们向来不缺法律,但有法律是一方面,法律是人执行的,人变着花样执行是另一方面。如果上述法律加强了律师权利保障,实践中立马就能保障律师权利,还可以以法律的完善来说明我们在保障律师权利上可圈可点。但问题是,法律规定了律师权利,但律师的权利能否在实践中被保障是另一个方面。仅就律师知情权和申诉权来说,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时常不准谈论案情的情景还少吗?律师代理申诉不给阅卷还少吗?更别说什么会见、辩论权,基本上处在纸面上保障,实践中压根不保障。所以,郑戈教授显然在这一点上犯了学者的大忌——总以为法律制定了什么,实践就会怎么操作。郑文:其次,出台细则,落实律师权利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纸面上的权利落实为实践中的权利,尤其需要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执法和司法部门严格守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16日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的具体责任。 谭文:法律的制定还需要细则的落实,但细则的落实不是还要落到人的执行上吗?当人连法律都不执行,还会执行细则吗?《关于保障律师权益执业权利的规定》基本都是在重申法律的规定,无多少亮点,而且,全文都是在说司法机关应当怎么做,律师有权做什么,问题在于,司法机关就不这样做,律师能怎么办?律师有权做什么,人家就不让律师做什么?律师还能怎么办? 就如同我论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一样,当司法机关不怎么做没有任何惩处措施,这个文件就等于一纸空文,而《关于保障律师权益执业权利的规定》就不是一纸空文吗?如果可以凑效,2015年制定后,律师权利有保障了吗?2016年和2017年发生的律师权益受损事件还少吗?郑文:第三,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必须为权利提供救济渠道,使权利实现受到阻碍或侵害的人能够依法维权,律师执业权利也是如此。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律师个人提出投诉、申诉、控告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协助律师维权的程序,确保了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救济和保障力度,积极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第一时间处理、反馈,及时有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谭文:《关于保障律师权益执业权利的规定》中赋予了律师有投诉、申诉和控告权,但投诉无门的场景律师还经历得少吗?律师投诉归投诉,但相关部门就是不理睬,也无人负责,此时,律师又该怎么办呢?难道对投诉不受理再投诉吗?郑戈教授还举例说最高检又出台了规定,确保律师职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但如果,他们第一时间不受理,也不调查呢?我们为何总是很相信文件说了什么,实践中就会怎么样呢?难道郑戈教授对于律师权利受损事件充耳不闻吗?还是你压根不相信律师在自媒体上曝光的权益受损为真,只相信文件说保障律师权利如何完善?郑文:第四,多措并举,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和条件。各级公安机关加快推进律师会见室建设,建立网上预约平台或者公布预约电话,并确保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2015年,共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1093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1734家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自助或人工查询咨询;越来越多的法院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开辟了律师更衣室、休息室等,使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更有尊严。 谭文:郑戈教授上述所列举的情况确实存在,但这也只是一部分呀,你以为全国都这样了吗?!律师会见室不够,律师排队等候会见、律师在最高院进门难、律师找不到办案法官、律师申诉阅卷难、律师提交资料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岂能说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尊严?郑文:尤其需要明确的是,律师不仅应当尽其所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还应当维护法律尊严,在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在英国等西方国家,出庭律师被视为“法庭官员”(officer of the court),有义务协助法官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然而在我国,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法律职业伦理和行业规范尚不完善等原因,少数律师错误地认为可以不择手段“死磕”,钻法律的空子,甚至不惜用编造散布不实消息、煽动舆论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的方式试探法律底线。更有甚者,自诩“人权律师”,因为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法律制裁,却称“遭受政治迫害”,并试图引起其他一些国家的关注和同情。殊不知,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体现在对本国法律和已被纳入本国法律体系的国际法规则的尊重和应用上,当某些律师不仅不维护反而是在破坏本国法律秩序时,便失去了职业的根基,其行为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会遭到禁止和处罚。 谭文:我尤其需要批评的就是郑戈教授这一段,所以,将重点回应。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假,维护法律尊严不假,守法起表率作用也不假,但是,司法人员不维护法律尊严、不起守法的表率作用,律师可以怎么做呢?难道等开完庭再投诉吗?律师确实有义务协助法官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但当法官不遵守法律时,当法官违背法律时,当法官不给律师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利时,一句话,法官不自重,如何要求律师尊重? 我觉得,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确实不规范,导致司法人员枉法时,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惩处机制。司法人员枉法,和官员腐败一样,反不反,不是由是否违法说了算,而是由特定人说了算,这样的惩处机制,何以会警示司法人员呢?再者,法律人体制内外,割裂严重,本都应该共同遵守法律,恪守法治,但总有人认为领导的权力大于法律,以“领导没在、领导没发话、领导说了”来抵制法律,这样的法律职业伦理,何以会让体制内外的法律人团结呢? 律师死磕,我早就多篇文章论述,在此不再详述。一句话,没有司法人员枉法,哪有律师死磕?律师如果放任司法人员枉法不理,那才是真正的背离律师职业伦理。律师死磕,更不是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倒是司法人员的枉法在钻法律的空子,故意曲解法律,试图侵害律师权利。 郑戈教授说死磕律师不惜编造散布不实消息、煽动舆论影响社会稳定,我倒很想问问郑戈教授,请你举例说明哪一个死磕律师编造不实消息?但别把不是死磕律师的做法栽赃在死磕律师头上。对于死磕律师,请你了解清楚了再来论述。而煽动舆论影响社会稳定,那意思是不是面对任何疑似冤假错案和公检法滥权,律师都不应该发声,都不应当曝光,更不应该指出公检法的违法之处,这就是社会稳定吗? 想想看,在已经平反了多起冤假错案中,哪一个没有律师积极介入和曝光,哪一个没有律师不惜冒着被处分风险而要求保障当事人权益?为何到了郑戈教授这里,就成了煽动舆论影响社会稳定,郑戈教授心中的社会稳定到底是没有冤假错案还是有了冤假错案都不该发声呢? 我不知郑戈教授:“有律师自诩人*权律师”是何意蕴?难道说有人冒牌还是中国就不应有“人*权律师”呢?如果郑戈教授有心,可以查查韩国新总统文在寅的人权律师历程,看看作为一位律师,文在寅是如何推进韩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而人*权律师受到无妄的法律制裁,难道不是政治迫害吗?你看看哪一个国家的人*权律师因为代理案件被惩处,还可以名正言顺的说是“罪有应得”,如果真有这样的律师被判刑,那一定是在非法治国家。而其他国家关注和同情律师遭受迫害,这是全世界普世价值的映照,亏郑戈教授还在香港教过书,如果这一点都不能理解,我只能说,你的法律知识和法学教授身份不相配。 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对法律的尊重上,但一个国家不尊重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家法规则时,这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秩序呢?到底是法律失去了尊严还是律师失去了职业根基?这一点,难道不是很明确吗?律师违法,应受处罚,但郑戈教授见过哪一个国家敢几天之内集体对全国几百位律师进行谈话呢?见过哪个国家对律师限制出境呢?见过哪个国家认为律师就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见过哪个国家对律师抱团和聚会如临大敌呢?……如果您见过,请问,是哪些国家的那个时代?郑文:发达而健全的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既要保证律师充分行使执业权利,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又要对那些知法犯法、破坏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制度良性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谭文:我们现在最应该制裁的是司法人员崇尚权力,不恪守法律。司法人员在权力染指下枉法办案,这样的律师执业生态,还祈求建立法治,等同于缘木求鱼。现阶段,律师权益不保,法治建设已成枉然。文件制定得再好,最终都要人去执行,当司法人员没有转化人治的思想,任何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在实践中都会沦为一纸空文。 最后,犹记得郑戈教授2011年在《新世纪》16期上发表了《律师最大的政治是服务于法治》的文章,文中有过这样的一段话:换句话说,律师的确应当讲政治,但律师最大的政治就是服务于法治,通过司法渠道代言公民的法律诉求、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如果单纯以律师是否帮助政府维稳、是否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指标来衡量律师的“政治素质”,将“维权律师”视为政治表现欠佳者,那么律师职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到了2017年,不知是郑戈教授变了还是风向变了,或是什么变了。总之,我知道,人,总是会变的,但我不知道的是,为何会变得如此分裂?有人疑问道,是不是郑戈教授被编辑或是报社给坑了,郑教授本不是这样说的,在我看来,或不是郑戈教授被坑了,而是他准备坑律师了!但愿,我的这一假设不成立,欢迎郑教授回归!
责任编辑:谭敏涛的法律农场